勞動保護管理管理辦法(doc 34頁)
勞動保護管理管理辦法目錄:
第一節、工時休假製度與勞逸結合
第二節、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勞動保護
第三節、勞動防護用品管理
第四節、特殊作業環境的勞動保護管理
第五節、勞動防護用品管理
第六節、特殊作業環境的勞動保護管理
勞動保護管理管理辦法內容摘要:
勞逸結合是人們工作和生活中形成的人體的正常需求,是不可違背的客觀規律。堅持勞逸結合,合理安排工作與休息時間,是保護工人身體健康、調動工人勞動積極性、持續發展經濟的必然要求,是勞動保護工作的重要內容,也是社會主義製度優越性的具體體現。
工作時間與工作日:
(一)工作時間
工作時間是勞動者依照法律規定進行勞動的時間,以工作日或工時為計量單位。國家通過立法確定工作時間,保障勞動者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務和生產定額,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勞動者要有效利用工作時間,不斷提高生產效率。
工作時間包括:勞動者在法定時間內實際工作的時間,還包括勞動者在生產或工作前後,從事必要的準備和整理的時間,連續性有害健康的工作的間歇時間,孕婦的工間休息時間,授乳女工哺乳時間等。根據行政命令從事其他工作的時間,如出差等也屬實際工作時間。
(二)我國有關工作時間的法律規定
我國政府十分重視勞動者的勞動和休息權力。我國憲法中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力”,“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力”,“國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規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製度”。1952年,政務院在《關於勞動就業問題的決定》中對工作時間作了進一步規定。1960年中共中央在《關於在城市堅持8小時工作製的通知》中指出:“全國各城市的一切單位、一切部門,在一般情況下,無例外地必須嚴格實行8小時工作製。”隨著生產的發展和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改革需要,1994年,國務院頒布的《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指出:“職工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平均每周44小時的工作製度。”1995年,《國務院關於修改〈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規定》指出:“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