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人事獎懲管理製度(doc 10頁)
企業人事獎懲管理製度(doc 10頁)內容簡介
企業人事獎懲管理製度內容摘要:
第一條 目的
為加強公司員工遵章守紀的主動性、自覺性,規範員工行為,提高員工素質,維護公司正常生產、經營、管理秩序,保障公司各項規章製度的貫徹執行,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範圍
本製度適用於公司全體員工。
綜合管理部為員工獎懲的歸口管理部門,其它各部門協助綜合管理部做好員工獎懲工作。
第三條 本公司員工獎勵分為下列五種:
一、嘉獎:嘉獎三次記小功一次。
二、記小功:年度內記小功三次作為大功一次。
三、記大功:年度內記大功累計二次者得予加薪或一次性核發獎金。
四、獎金:根據情況給予一次性獎勵金,獎勵金標準不低於2000元。
五、加薪:根據《薪酬管理製度》提升崗位工資,至少提升一級。
第四條 有下列事跡之一者,予以嘉獎:
一、工作努力、生產積極、適時完成任務,表現突出者。
二、遵紀守法、聽從指揮、互相協作,有具體事跡表現突出者。
三、品德端正,熱愛本職工作、熱心服務他人,有具體事跡表現突出者。
四、工作認真負責、保證工作質量,成績顯著,一年內未曾出現投訴、返工等情況。
五、對公司發展規劃或業務管理規範提出合理化建議公司已采納使用者。
六、一貫忠於職守,積極完成工作,奉公廉潔,被推薦為優秀員工或先進工作者的候選人。
七、有其他事跡足為其他員工學習者,經獎懲委員會表決認定為嘉獎的。
第五條 有下列事跡者,予以記小功:
一、對於生產技術、生產工藝或管理製定,提出具體建議方案,經采納確有成效者。
二、節省物料、費用開支或對廢料利用成績顯著者。
三、遇有事故或災變,勇於負責,並措置得宜,免於損失,或減少損失者。
四、舉報違規或侵害公司利益案件者。
五、有其他事跡足為其他員工榜樣者或經獎懲委員會表決認定為記小功的。
第六條 有下列事跡之一者,予以記大功:
一、遇有意外事件或災變,奮不顧身、極力搶救因而減少重大損失者。
二、維護工廠安全、奮勇執行任務,確有實際功績者。
三、維護公司重大利益、竭盡全力避免重大損失者。
四、具有其他重大功績,足為其他從業人員模範表率者,或經獎懲委員會表決認定為記小功的。
第七條 獎金是指:
一、年終盈餘獎金。
二、研究發明獎金。
三、改善提案獎金。
四、節約物料、費用獎金。
五、特殊功績獎金。
六、競賽、考核獎金。
七、非經常性獎金。
第八條 有下列事跡之一者,可頒發獎金,並可經獎懲委員會表決認定列入公司年鑒、史冊:
一、被評為年度先進工作者、優秀員工或幹部。
二、有研究創造發明給公司帶來直接經濟利益達50000元以上者。
三、對公司改善提案,經實施證明確能為公司創收利潤或減少損失者。
四、對公司目標管理的達成、經營效益的提高成效卓著者。
五、一年內記大功二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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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目的
為加強公司員工遵章守紀的主動性、自覺性,規範員工行為,提高員工素質,維護公司正常生產、經營、管理秩序,保障公司各項規章製度的貫徹執行,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範圍
本製度適用於公司全體員工。
綜合管理部為員工獎懲的歸口管理部門,其它各部門協助綜合管理部做好員工獎懲工作。
第三條 本公司員工獎勵分為下列五種:
一、嘉獎:嘉獎三次記小功一次。
二、記小功:年度內記小功三次作為大功一次。
三、記大功:年度內記大功累計二次者得予加薪或一次性核發獎金。
四、獎金:根據情況給予一次性獎勵金,獎勵金標準不低於2000元。
五、加薪:根據《薪酬管理製度》提升崗位工資,至少提升一級。
第四條 有下列事跡之一者,予以嘉獎:
一、工作努力、生產積極、適時完成任務,表現突出者。
二、遵紀守法、聽從指揮、互相協作,有具體事跡表現突出者。
三、品德端正,熱愛本職工作、熱心服務他人,有具體事跡表現突出者。
四、工作認真負責、保證工作質量,成績顯著,一年內未曾出現投訴、返工等情況。
五、對公司發展規劃或業務管理規範提出合理化建議公司已采納使用者。
六、一貫忠於職守,積極完成工作,奉公廉潔,被推薦為優秀員工或先進工作者的候選人。
七、有其他事跡足為其他員工學習者,經獎懲委員會表決認定為嘉獎的。
第五條 有下列事跡者,予以記小功:
一、對於生產技術、生產工藝或管理製定,提出具體建議方案,經采納確有成效者。
二、節省物料、費用開支或對廢料利用成績顯著者。
三、遇有事故或災變,勇於負責,並措置得宜,免於損失,或減少損失者。
四、舉報違規或侵害公司利益案件者。
五、有其他事跡足為其他員工榜樣者或經獎懲委員會表決認定為記小功的。
第六條 有下列事跡之一者,予以記大功:
一、遇有意外事件或災變,奮不顧身、極力搶救因而減少重大損失者。
二、維護工廠安全、奮勇執行任務,確有實際功績者。
三、維護公司重大利益、竭盡全力避免重大損失者。
四、具有其他重大功績,足為其他從業人員模範表率者,或經獎懲委員會表決認定為記小功的。
第七條 獎金是指:
一、年終盈餘獎金。
二、研究發明獎金。
三、改善提案獎金。
四、節約物料、費用獎金。
五、特殊功績獎金。
六、競賽、考核獎金。
七、非經常性獎金。
第八條 有下列事跡之一者,可頒發獎金,並可經獎懲委員會表決認定列入公司年鑒、史冊:
一、被評為年度先進工作者、優秀員工或幹部。
二、有研究創造發明給公司帶來直接經濟利益達50000元以上者。
三、對公司改善提案,經實施證明確能為公司創收利潤或減少損失者。
四、對公司目標管理的達成、經營效益的提高成效卓著者。
五、一年內記大功二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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