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員工離職管理製度(doc 9頁)
某公司員工離職管理製度(doc 9頁)內容簡介
某公司員工離職管理製度內容摘要:
第一條 目的:為規範員工的離職管理,確保公司和離職員工的正當權益,特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適用範圍:公司所有員工,不論何種原因離職,均依照本製度辦理。
第三條 離職類別與定義及手續辦理程序
一、辭職:是指在任職期間內,由員工提出提前終止勞動關係的行為。
1、擅自離職:是指在合同期內,員工未經公司批準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行為。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公司將按員工主動離職處理,並暫時凍結其未支付的工資:①連續曠工3個工作日或在1個月內累計曠工達6個工作日。②未按正規手續申請離職而自行離開工作崗位者。
員工主動申請辭職,正規辦理程序:須填寫《員工離職申請書》,提前30日(試用期員工提前3日)書麵通知所屬部門負責人,部門負責人收到《員工離職申請書》5日內簽署意見後公司總經理批示後提交綜合管理部,待30日內辦理了工作交接後方可辦理辭職手續。否則,每提前1天離職,均需在工資中扣除相應天數的工資作為代通知金。同時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給予相應的賠償金。
2、員工提出不再續簽勞動合同:是指合同期滿,員工不願與公司續簽勞動合同,並提前30天書麵通知公司的行為。屬於員工提出不再續簽勞動合同時,員工應在合同期滿前30天,填寫《員工離職通知書》,書麵通知部門負責人,部門負責人收到《員工離職通知書》5日內簽署意見後公司總經理批示後提交綜合管理部,待30日內辦理了工作交接後方可辦理辭職手續。否則,每提前1天離職,均需在工資中扣除相應天數的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二、辭退:是指在任職期間內,員工不合格或工作表現、學識、技能等不符合公司要求,或因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等,公司決定提前終止與員工勞動關係的行為。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公司可以辭退員工:
1、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或能力較差、表現不佳者。
2、患有非本職工作引起的疾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後,經醫療部門證實身體不適,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
3、工作能力明顯不適應本職工作要求,又無法轉任其它崗位者。
4、參加崗位適應性培訓後考核仍不合格且又無法轉任其它崗位者。
5、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達成變更勞動合同協議的。
6、公司因生產經營狀況確需裁減人員的。
7、試用期滿後工作態度差,工作缺乏責任心和主動性的,無法滿足工作需求者。
8、公司製度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三、開除:是指在任職期間內,員工違反公司有關規定或做出有損於公司利益的行為,給公司造成較大損失,公司根據有關規定隨時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不支付解除合同經濟補償金,同時公司有權索要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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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目的:為規範員工的離職管理,確保公司和離職員工的正當權益,特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適用範圍:公司所有員工,不論何種原因離職,均依照本製度辦理。
第三條 離職類別與定義及手續辦理程序
一、辭職:是指在任職期間內,由員工提出提前終止勞動關係的行為。
1、擅自離職:是指在合同期內,員工未經公司批準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行為。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公司將按員工主動離職處理,並暫時凍結其未支付的工資:①連續曠工3個工作日或在1個月內累計曠工達6個工作日。②未按正規手續申請離職而自行離開工作崗位者。
員工主動申請辭職,正規辦理程序:須填寫《員工離職申請書》,提前30日(試用期員工提前3日)書麵通知所屬部門負責人,部門負責人收到《員工離職申請書》5日內簽署意見後公司總經理批示後提交綜合管理部,待30日內辦理了工作交接後方可辦理辭職手續。否則,每提前1天離職,均需在工資中扣除相應天數的工資作為代通知金。同時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給予相應的賠償金。
2、員工提出不再續簽勞動合同:是指合同期滿,員工不願與公司續簽勞動合同,並提前30天書麵通知公司的行為。屬於員工提出不再續簽勞動合同時,員工應在合同期滿前30天,填寫《員工離職通知書》,書麵通知部門負責人,部門負責人收到《員工離職通知書》5日內簽署意見後公司總經理批示後提交綜合管理部,待30日內辦理了工作交接後方可辦理辭職手續。否則,每提前1天離職,均需在工資中扣除相應天數的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二、辭退:是指在任職期間內,員工不合格或工作表現、學識、技能等不符合公司要求,或因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等,公司決定提前終止與員工勞動關係的行為。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公司可以辭退員工:
1、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或能力較差、表現不佳者。
2、患有非本職工作引起的疾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後,經醫療部門證實身體不適,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
3、工作能力明顯不適應本職工作要求,又無法轉任其它崗位者。
4、參加崗位適應性培訓後考核仍不合格且又無法轉任其它崗位者。
5、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達成變更勞動合同協議的。
6、公司因生產經營狀況確需裁減人員的。
7、試用期滿後工作態度差,工作缺乏責任心和主動性的,無法滿足工作需求者。
8、公司製度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三、開除:是指在任職期間內,員工違反公司有關規定或做出有損於公司利益的行為,給公司造成較大損失,公司根據有關規定隨時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不支付解除合同經濟補償金,同時公司有權索要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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