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行業某股份有限公司人事管理規章製度內容摘要:
第一條 本公司為樹立製度、健全組織及管理,特依據有關政府法令訂定本規則,凡本公司及所屬職員的管理,除勞工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規則行之。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職員,係指本公司所屬各被雇用的男女職員而言。
第三條 本公司雇用職員須經考試或測驗合格,並經審查核定後方得雇用。
第四條 本公司雇用職員除特殊情形經核準免予試用者外,應一律先經試用,其期間以40天為限。 試用期間,經考核不合格者,應無條件隨時接受解雇,不得提出異議。
第五條 凡試用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雇用:
1.曾在本公司及所屬單位被開除或未經奉準而擅自離職者。
2.經本公司醫務機構或指定醫師,特約醫院檢查體格不合格者。
3.視力為正常者。
4.年未滿15歲者。
5.通緝有案者。
6.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7.無法勝任所擔任工作者。
第六條 新進職員經核準雇用後,應於期限內親至本公司人事室辦理報到手續,並繳驗下列書件:
1.保證書。
2.公立醫院或勞保指定醫院的體格檢查表。
3.個人資料表。
4.身份證及戶口名簿。
5.最近2寸半身正麵照片三張。
6.其它經指定應繳驗的表格。
第七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經呈準主管機關得予解雇職員,並依"勞動法"的規定發給資遣費。
1.本公司及所屬公司為全部或一部之歇業者。
2.因不可抗力停業在一個月以上者。
3.職員對於其所承擔的工作不能勝任時。
第八條 本公司為前條情形解雇職員時,均於事前預告之,其預告之期間依下列的規定:
1.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於10日前預告。
2.繼續工作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於20日前預告。
3.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第九條 職員接到前條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以工作時間請假外出,但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工作時間,請假期間工資及津貼照給,如未能依前條規定預告,而即時雇用者,依前條規定預告期間工資及津貼照給,如經預告者發給預告期間工資及津貼的半數。
第十條 職員因受懲罰而開除,或自行辭職者,不以解雇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