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的績效評估(doc 5頁)
村民自治的績效評估(doc 5頁)內容簡介
一、製度上的村民自治
二、學理上的評說
三、社會實踐上的村民自治
一、製度上的村民自治
最基本的判斷為它是國家的基層社會治理模式的一種製度選擇,因而在立意上,它與國家的宏觀管理體製應該並行不悖。《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以下簡稱《村組法》)的頒布是這一製度付諸社會的標誌,但在製度的具體條例上則與國家現實行政體製並未銜接上,這就是基層黨組織。最近的《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工作條例》就是這一製度缺陷的彌補,即通過中國社會主義建設的領導核心-----—黨組織的作用在國家行政權力同基層社會權力之間架起一座可以相互“支撐和借用”的橋梁。但是相對於村民自治而言,黨組織的作用還不隻限於此,因為在《條例》中貫穿了一條基本的思想就是農村黨組織有領導村委會工作的責任。最近對河北省先進村黨組織負責人的調查也證實了這一點。因而可以說明村民自治在製度層麵是不完整或不健全的。從製度通過試行到正式頒布十多年的漫長曆程也恰好可以說明這一點。但同時,國家也在力求修正這一點,如上級或黨組織鼓勵基層黨組織負責人競選村委會幹部,因而從製度角度來說,它得到了法律的認可,而且還逐步施展其製度剛性;而它的另一個表現向度—製度實踐也表明村民自治已在村民心目中達成了共識,並為全國絕大多數鄉村所努力和實踐,因而其績效是相當顯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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