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地區人事代理暫行辦法(doc 6頁)
某地區人事代理暫行辦法(doc 6頁)內容簡介
某地區人事代理暫行辦法內容簡介:
第一條 為加快培育和發展人才市場,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相適應的人事管理製度,實現人事業務社會化管理和係統服務,促進單位自主用人,個人自主擇業,合理配置和開發利用人才資源,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人事政策法規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人事代理是指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所屬人才交流服務機構,依據國家有關人事政策法規,接受用人單位或個人委托,對其人事業務事宜實行集中、規範、統一的社會化管理和係列服務的一種人事管理方式。
第三條 縣及縣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按照管理權限主管人事代理工作,其所屬人才交流服務機構具體承辦人事代理業務。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開展人事代理業務。
第四條 人才交流機構開展人事代理業務,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符合人事管理行為規範。人事代理的行政效力受國家人事法規保護。
第五條 人事代理對象:
(一)經各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稅務部門注冊頒照或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成立,具有法人資格的各類企事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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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快培育和發展人才市場,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相適應的人事管理製度,實現人事業務社會化管理和係統服務,促進單位自主用人,個人自主擇業,合理配置和開發利用人才資源,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人事政策法規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人事代理是指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所屬人才交流服務機構,依據國家有關人事政策法規,接受用人單位或個人委托,對其人事業務事宜實行集中、規範、統一的社會化管理和係列服務的一種人事管理方式。
第三條 縣及縣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按照管理權限主管人事代理工作,其所屬人才交流服務機構具體承辦人事代理業務。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開展人事代理業務。
第四條 人才交流機構開展人事代理業務,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符合人事管理行為規範。人事代理的行政效力受國家人事法規保護。
第五條 人事代理對象:
(一)經各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稅務部門注冊頒照或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成立,具有法人資格的各類企事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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