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福利委員會議事規則(DOC 2頁)
職工福利委員會議事規則(DOC 2頁)內容簡介
第一章 總則
一、 本規則依據本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章程第十五條之規定訂定之。
二、 本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議事及程序均應按照本規劃辦理。
三、 本會每次會議日期地點議程應於會期前七日函報主管機關並分別通知各委員及列席人員。
四、 每次會議出席委員及列席人員均應分別簽名於簽到簿,開會時主席應報告出席人數。
五、 本會開會時總幹事、各幹事及福利社主任均應列席報告,必要時得通知其它有關人員列席會議。
六、 出席(列席)人員均應共同維護會場肅靜及秩序,如有違反義事規則或妨害會場秩序者,主席得予糾正或製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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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規則依據本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章程第十五條之規定訂定之。
二、 本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議事及程序均應按照本規劃辦理。
三、 本會每次會議日期地點議程應於會期前七日函報主管機關並分別通知各委員及列席人員。
四、 每次會議出席委員及列席人員均應分別簽名於簽到簿,開會時主席應報告出席人數。
五、 本會開會時總幹事、各幹事及福利社主任均應列席報告,必要時得通知其它有關人員列席會議。
六、 出席(列席)人員均應共同維護會場肅靜及秩序,如有違反義事規則或妨害會場秩序者,主席得予糾正或製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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