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政協機關幹部人事工作管理製度彙編目錄:
一、 幹部選拔任用規定(試行)
二、 幹部(工人)年度考核規定(試行)
三、 幹部(工人)輪崗規定(試行)
四、 幹部(工人)調配規定(試行)
五、 借調幹部(工人)管理辦法(試行)
六、 幹部培訓製度(試行)
七、 在職工人聘用幹部管理規定(試行)
八、 幹部職工出國(境)管理規定(試行)
九、 省政協幹部人事檔案管理工作製度
十、 幹部檔案查(借)閱製度
十一、 幹部檔案材料收集製度
十二、 幹部檔案材料鑒別歸檔製度
十三、 幹部檔案轉遞製度
十四、 幹部檔案檢查核對製度
十五、 幹部檔案保管保密製度
十六、 幹部檔案工作人員職責
十七、 送交檔案材料歸檔工作製度
山西省政協機關幹部人事工作管理製度彙編內容摘要:
為了保證公正合理地任用幹部,形成富有生機與活力、有利於優秀人才脫穎而出的選人用人機製,推進幹部隊伍的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實現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科學化、規範化、製度化,根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有關規定,結合省政協機關實際製定本規定。
一、幹部選拔任用
(一)選拔任用幹部,嚴格按照《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的規定執行。
(二)除對任職條件有特殊要求的職位外,凡需新提拔處級領導幹部,一般應實行競爭上崗。
(三)特別優秀的年輕幹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越級或破格提拔。越級或破格提拔幹部須報省委組織部審批。
(四)提拔擔任處級領導職務的,除特殊崗位人選外,在討論決定後、下發任職通知前,在機關內部進行公示。公示期一般為七天。公示結果不影響任職的,辦理任職手續。
二、幹部免職
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免去現職:
(一)達到任職年齡界限或者退休年齡界限的;
(二)在年度考核、幹部考察中,民主測評不稱職票數超過三分之一、經組織考核認定為不稱職的;
(三)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應當免去現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