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物流公司員工離職、免職、資遣辦法(doc 2頁)
某物流公司員工離職、免職、資遣辦法(doc 2頁)內容簡介
某物流公司員工離職、免職、資遣辦法目錄:
第一條:本辦法依據人事管理規則規定辦理。
第二條:離職、免職之規定:
(一)經(副)理級以上人員應於三十日前提出申請,會呈總經理核決後始準離職。
(二)前項人員之外各級正副主管,應於二十日前提出申請會呈副總經理核決,轉報總經理後始準離職。
(三)前二項人員以外之一般人員應於十五日前提出申請,會呈經理核決,轉報副總經理後離職。
第三條:資遣之規定:
(一)本公司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資遣人員之一部或全部:
(1)因公司營運政策需要精簡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2)員工對於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3)員工惟患急性傳染病,有傳染之盧者。
(二)資遣員工預告期間規定:
(1)服務滿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2)服務滿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3)服務滿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三)資遣員工除發給預告期間之薪資,並依下列規定加發資遣費:
(1) 在本公司繼續經核準後,由人事單位將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2) 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3) 公司員工離職經核準後,由人事單位將“離職通知單”給予通知當事人,於七日內辦妥離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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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本辦法依據人事管理規則規定辦理。
第二條:離職、免職之規定:
(一)經(副)理級以上人員應於三十日前提出申請,會呈總經理核決後始準離職。
(二)前項人員之外各級正副主管,應於二十日前提出申請會呈副總經理核決,轉報總經理後始準離職。
(三)前二項人員以外之一般人員應於十五日前提出申請,會呈經理核決,轉報副總經理後離職。
第三條:資遣之規定:
(一)本公司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資遣人員之一部或全部:
(1)因公司營運政策需要精簡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2)員工對於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3)員工惟患急性傳染病,有傳染之盧者。
(二)資遣員工預告期間規定:
(1)服務滿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2)服務滿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3)服務滿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三)資遣員工除發給預告期間之薪資,並依下列規定加發資遣費:
(1) 在本公司繼續經核準後,由人事單位將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2) 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3) 公司員工離職經核準後,由人事單位將“離職通知單”給予通知當事人,於七日內辦妥離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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