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檔案館安全管理規定(doc 2頁)
四川省檔案館安全管理規定(doc 2頁)內容簡介
四川省檔案館安全管理規定內容簡介:
第一條 為了加強檔案館安全管理,有效保護和利用檔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四川實際,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四川省縣級以上各級國家綜合檔案館。各專門檔案館、部門檔案館和企事業單位檔案館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檔案館安全工作的領導,各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各級城市規劃、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積極協助、配合,各司其職。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公民都有保護檔案館安全的義務,不得危害檔案館的安全。
第五條 各級檔案館必須切實做好內部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管理製度,落實防火、防盜、防腐蝕、防泄密責任和措施。
第六條 未經檔案館許可,任何公民不得進入檔案館,經許可進入檔案館的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檔案館的管理製度,不得攜帶易燃易爆和其它危險物品,不得毀損檔案設施、設備。
第七條 新建、擴建、改建檔案館必須執行《檔案館建築設計規範》的規定,在服從城市建設規劃的原則下,與其他建築物(構築物)保持安全距離,獨立建造。
第八條 檔案館受下列特殊保護:(一)距檔案館庫房前後十二米內和兩側四米內,不得修建建築物(構築物);(二)距檔案館庫房周邊二十米內,不得修建木工房、公共廁所、食堂、汽車庫;(三)距檔案館周邊三十米內,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燃放煙花爆竹或燃燒瀝青、油氈、橡膠、皮革等產生有害氣體的物品;(四)距檔案館周邊五十米內修建的煙囪,其高度應超過檔案館庫房頂端三米以上;(五)距檔案館周邊一百米內,不得修建散發有害氣體和煙塵的工業企業或設施;(六)不得通過檔案館館區排放工業廢水和生活汙水。
第九條 本規定發布前已建成的建築物(構築物)和檔案館之間的距離不符合第八條規定的,由當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在兼顧檔案安全和經濟合理的情況下,責成有關單位搬遷、改造或添設防護設施,搬遷、改造或添設防護設施的費用由後建方承擔。
第十條 對保護檔案館安全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或個人,由各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一條 檔案館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損害檔案安全的,由檔案館或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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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加強檔案館安全管理,有效保護和利用檔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四川實際,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四川省縣級以上各級國家綜合檔案館。各專門檔案館、部門檔案館和企事業單位檔案館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檔案館安全工作的領導,各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各級城市規劃、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積極協助、配合,各司其職。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公民都有保護檔案館安全的義務,不得危害檔案館的安全。
第五條 各級檔案館必須切實做好內部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管理製度,落實防火、防盜、防腐蝕、防泄密責任和措施。
第六條 未經檔案館許可,任何公民不得進入檔案館,經許可進入檔案館的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檔案館的管理製度,不得攜帶易燃易爆和其它危險物品,不得毀損檔案設施、設備。
第七條 新建、擴建、改建檔案館必須執行《檔案館建築設計規範》的規定,在服從城市建設規劃的原則下,與其他建築物(構築物)保持安全距離,獨立建造。
第八條 檔案館受下列特殊保護:(一)距檔案館庫房前後十二米內和兩側四米內,不得修建建築物(構築物);(二)距檔案館庫房周邊二十米內,不得修建木工房、公共廁所、食堂、汽車庫;(三)距檔案館周邊三十米內,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燃放煙花爆竹或燃燒瀝青、油氈、橡膠、皮革等產生有害氣體的物品;(四)距檔案館周邊五十米內修建的煙囪,其高度應超過檔案館庫房頂端三米以上;(五)距檔案館周邊一百米內,不得修建散發有害氣體和煙塵的工業企業或設施;(六)不得通過檔案館館區排放工業廢水和生活汙水。
第九條 本規定發布前已建成的建築物(構築物)和檔案館之間的距離不符合第八條規定的,由當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在兼顧檔案安全和經濟合理的情況下,責成有關單位搬遷、改造或添設防護設施,搬遷、改造或添設防護設施的費用由後建方承擔。
第十條 對保護檔案館安全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或個人,由各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一條 檔案館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損害檔案安全的,由檔案館或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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