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doc 14頁)
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doc 14頁)內容簡介
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內容簡介:
第一條、為加強對危險廢物轉移的有效監督,實施危險廢物轉移聯單製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危險廢物轉移活動的單位。
第三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危險廢物轉移聯單(以下簡稱聯單)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各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聯單實施監督管理。
省轄市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聯單具體實施監督管理;在直轄市行政區域和設有地區行政公署的行政區域,由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具體實施監督管理。
前款規定的省轄市級人民政府、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本辦法以下統一簡稱為“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第四條、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在轉移危險廢物前,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批危險廢物轉移計劃;經批準後,產生單位應當向移出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聯單。
產生單位應當在危險廢物轉移前三日內報告移出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並同時將預期到達時間報告接受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第五條、危險廢物產生單位每轉移一車、船(次)同類危險廢物,應當填寫一份聯單。每車、船(次)有多類危險廢物的,應當按每一類危險廢物填寫一份聯單。
第六條、危險廢物產生單位應當如實填寫聯單中產生單位欄目,並加蓋公章,經交付危險廢物運輸單位核實驗收簽字後,將聯單第一聯副聯自留存檔,將聯單第二聯交移出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聯單第一聯正聯及其餘各聯交付運輸單位隨危險廢物轉移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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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對危險廢物轉移的有效監督,實施危險廢物轉移聯單製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危險廢物轉移活動的單位。
第三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危險廢物轉移聯單(以下簡稱聯單)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各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聯單實施監督管理。
省轄市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聯單具體實施監督管理;在直轄市行政區域和設有地區行政公署的行政區域,由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具體實施監督管理。
前款規定的省轄市級人民政府、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本辦法以下統一簡稱為“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第四條、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在轉移危險廢物前,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批危險廢物轉移計劃;經批準後,產生單位應當向移出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聯單。
產生單位應當在危險廢物轉移前三日內報告移出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並同時將預期到達時間報告接受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第五條、危險廢物產生單位每轉移一車、船(次)同類危險廢物,應當填寫一份聯單。每車、船(次)有多類危險廢物的,應當按每一類危險廢物填寫一份聯單。
第六條、危險廢物產生單位應當如實填寫聯單中產生單位欄目,並加蓋公章,經交付危險廢物運輸單位核實驗收簽字後,將聯單第一聯副聯自留存檔,將聯單第二聯交移出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聯單第一聯正聯及其餘各聯交付運輸單位隨危險廢物轉移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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