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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經濟特區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條例(doc 6頁)

所屬分類:
環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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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料:
深圳經濟特區, 環境噪聲, 噪聲汙染, 汙染防治條例
深圳經濟特區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條例(doc 6頁)內容簡介

深圳經濟特區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條例目錄:
第一章 總則 
第二章 環境噪聲監測與管理 
第三章 生產經營活動噪聲的汙染防治 
第四章 建築施工噪聲的汙染防治
第五章 交通噪聲的汙染防治
第六章 社會生活噪聲的汙染防治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深圳經濟特區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條例內容簡介:
第一條 為防治環境噪聲汙染,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環境保護與經濟建設協調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實際,製定本條例。 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特區範圍內的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本條例所稱環境噪聲汙染,是指特定區域的環境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相應區域環境噪聲標準的現象。
第三條 深圳市、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區政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環境保護部門)對特區的環境噪聲汙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協助環境保護部門對生產經營活動噪聲、建築施工噪聲的汙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公安部門負責對機動車輛噪聲汙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工業產品噪聲質量實施監督管理。商品檢驗部門負責對進口設備實施噪聲檢驗監督管理。民用航空管理部門、鐵道管理部門、港務監督部門分別負責對航空器、火車、船舶噪聲汙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對社會生活噪聲汙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公安部門依其職責範圍對社會生活噪聲汙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居民委員會或住宅區物業管理組織應協助城市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對社會生活噪聲汙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環境不受噪聲汙染的義務,有對造成噪聲汙染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控告的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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