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製訂、修訂、廢止申請單6(doc 7頁)
文件製訂、修訂、廢止申請單6(doc 7頁)內容簡介
文件製訂、修訂、廢止申請單內容簡介:
一、目的:規範兵役業務作業標準
二、範圍: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在學學生,兵役年齡在十九歲(含)以上,三十三歲以下,除已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征兵檢查委員會判定免役體位者外,均應申請緩征。另具後備軍人身份之學生,在學期間可申請盡後召集二款之申請。
三、權責:兵役業務承辦人員
四、定義:依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申請緩征作業程序及專科以上學校學生申請盡後召集作業程序辦理
五、作業內容:
5.1兵役緩征申請
5.1.1每學年於開學時,依據〔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申請緩征作業程序〕規定,針對當年度男性學生(第一學期含新生、役齡生、複學生,第二學期為複學生),凡年滿十九歲(含)以上,三十三歲以下之役男,除免役體位者外,均需填寫繳交「兵役調查表」。
5.1.2免役體位之學生,應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體位證明書,於注冊入學時查驗後免辦緩征,並填寫「兵役調查表」。
5.1.3核對數據,由教務處轉入現有新生役男數據文件並逐筆輸入兵役相關數據。
5.1.4將役男兵役調查表依年級、係級排放裝訂保存。
5.1.5依縣市別繕造「申請緩征學生名冊」四份(二份送各縣市政府,一份文書組存,一份自存),於注冊後二個月內將名冊送役男所屬各縣市政府申請緩征。
5.1.6緩征申請預計至學生畢業年限為止,如無休、退學情形,直至畢業毋需再辦理緩征之申請。
5.1.7「申請緩征學生名冊」未獲核準前,學生奉令征集時,得由學校出具「學生申請暫緩征集用在學證明書」交由學生持向征額所屬鄉、鎮、區、市公所轉報縣市政府申請暫緩征集登記。此項證明書限於學生自當學期注冊入學之日起二個月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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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規範兵役業務作業標準
二、範圍: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在學學生,兵役年齡在十九歲(含)以上,三十三歲以下,除已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征兵檢查委員會判定免役體位者外,均應申請緩征。另具後備軍人身份之學生,在學期間可申請盡後召集二款之申請。
三、權責:兵役業務承辦人員
四、定義:依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申請緩征作業程序及專科以上學校學生申請盡後召集作業程序辦理
五、作業內容:
5.1兵役緩征申請
5.1.1每學年於開學時,依據〔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申請緩征作業程序〕規定,針對當年度男性學生(第一學期含新生、役齡生、複學生,第二學期為複學生),凡年滿十九歲(含)以上,三十三歲以下之役男,除免役體位者外,均需填寫繳交「兵役調查表」。
5.1.2免役體位之學生,應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體位證明書,於注冊入學時查驗後免辦緩征,並填寫「兵役調查表」。
5.1.3核對數據,由教務處轉入現有新生役男數據文件並逐筆輸入兵役相關數據。
5.1.4將役男兵役調查表依年級、係級排放裝訂保存。
5.1.5依縣市別繕造「申請緩征學生名冊」四份(二份送各縣市政府,一份文書組存,一份自存),於注冊後二個月內將名冊送役男所屬各縣市政府申請緩征。
5.1.6緩征申請預計至學生畢業年限為止,如無休、退學情形,直至畢業毋需再辦理緩征之申請。
5.1.7「申請緩征學生名冊」未獲核準前,學生奉令征集時,得由學校出具「學生申請暫緩征集用在學證明書」交由學生持向征額所屬鄉、鎮、區、市公所轉報縣市政府申請暫緩征集登記。此項證明書限於學生自當學期注冊入學之日起二個月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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