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其他福利製度(doc 15頁)
員工其他福利製度(doc 15頁)內容簡介
員工其他福利製度內容簡介:
一、福利委員會獎金學金辦法
第一條 本會為鼓勵在職員工及其子女繼續求學,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適用的對象一律限在本公司服務滿一年以上在職員工及其子女。本條所稱的子女依民法的規定。
第三條 申請人就政府立案的公私立學校為限,補習學校不予受理,凡品學兼優符合下列條件者均可檢附就讀學校簽發學期總成績單一份申請,如是子女應連同戶口謄本一份。
(一)大專組學期總平均分數80分以上,操行70分以上,並不得有任何一學科成績低於70分。
(二)高中組學期總平均分數80分以上,操行70分以上,並不得有任何一學科成績低於70分。
(三)初中組學期總平均分數85分以上,操行70以上,並不得有任何一學科成績低於65分。但大專組每學期必修選修學分必須超過14學分以上,五年製專科學校一年級、二年級、三年級比照高中組;四年級、五年級比照大專組辦理。
第四條 申請期限每年分兩次接受申請上學期獎學金,逾期概不受理。
(一)每一次自每年4月1起至4月15日。
(二)第二次自每年10月1日起至10月15日止。
第五條 獎學金金額:
(一)大專組:每名每學期獎學金1800元。
(二)高中組:每名每學期獎學金1200元,但就讀私立學校學生每學期限額5名。
(三)初中組:每名每學期獎學金600元。
第六條 前條第二項高中組就讀私立學校學生申請人超過5名限額時,其優先次序如下(一)總平均較高者優先。
(二)在職員工優先。
(三)—高年級優先。
第七條 獎學金的審查應在申請期限截止後10天內審定,得獎人經本社審查決定後應公開公布,並通知得獎人7天內具領,逾期視同自願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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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福利委員會獎金學金辦法
第一條 本會為鼓勵在職員工及其子女繼續求學,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適用的對象一律限在本公司服務滿一年以上在職員工及其子女。本條所稱的子女依民法的規定。
第三條 申請人就政府立案的公私立學校為限,補習學校不予受理,凡品學兼優符合下列條件者均可檢附就讀學校簽發學期總成績單一份申請,如是子女應連同戶口謄本一份。
(一)大專組學期總平均分數80分以上,操行70分以上,並不得有任何一學科成績低於70分。
(二)高中組學期總平均分數80分以上,操行70分以上,並不得有任何一學科成績低於70分。
(三)初中組學期總平均分數85分以上,操行70以上,並不得有任何一學科成績低於65分。但大專組每學期必修選修學分必須超過14學分以上,五年製專科學校一年級、二年級、三年級比照高中組;四年級、五年級比照大專組辦理。
第四條 申請期限每年分兩次接受申請上學期獎學金,逾期概不受理。
(一)每一次自每年4月1起至4月15日。
(二)第二次自每年10月1日起至10月15日止。
第五條 獎學金金額:
(一)大專組:每名每學期獎學金1800元。
(二)高中組:每名每學期獎學金1200元,但就讀私立學校學生每學期限額5名。
(三)初中組:每名每學期獎學金600元。
第六條 前條第二項高中組就讀私立學校學生申請人超過5名限額時,其優先次序如下(一)總平均較高者優先。
(二)在職員工優先。
(三)—高年級優先。
第七條 獎學金的審查應在申請期限截止後10天內審定,得獎人經本社審查決定後應公開公布,並通知得獎人7天內具領,逾期視同自願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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