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型企業分流安置富餘人員的實施辦法(doc 9頁)
大中型企業分流安置富餘人員的實施辦法(doc 9頁)內容簡介
大中型企業分流安置富餘人員的實施辦法內容簡介: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通知》(中發[2002]12號,以下簡稱《通知》)精神,推進國有及國有控股大中型企業(以下簡稱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製,分流安置富餘人員,製定本辦法。
一、總體思路和原則
(一)堅持黨的十五屆四中全會確定的國有企業改革方向,鼓勵有條件的國有大中型企業在進行結構調整、重組改製和主輔分離中,利用非主業資產、閑置資產和關閉破產企業的有效資產(以下簡稱“三類資產”),改製創辦麵向市場、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法人經濟實體,多渠道分流安置企業富餘人員和關閉破產企業職工,減輕社會就業壓力(以下簡稱改製分流)。
(二)國有大中型企業改製分流遵循以下原則:
1.正確處理改革、發展、穩定的關係,充分考慮企業、職工和社會的承受能力,整體規劃,分步實施,確保穩定;
2.實施改製分流要與企業的結構調整、改製重組和做強主業相結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有利於加快企業發展,促進企業資產結構、組織結構、人員結構的優化;
3.實施改製分流要依法進行,規範操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維護國家、企業及職工的合法權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和逃廢銀行債務。
二、改製企業享受扶持政策的條件
(三)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製,分流安置本企業富餘人員興辦的經濟實體,凡符合以下條件的,經有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可享受《通知》規定的三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的政策。
1.利用原企業的“三類資產”;
2.獨立核算、產權清晰並逐步實現產權主體多元化;
3.吸納原企業富餘人員達到30%(含)以上;
4.與安置的職工變更或簽訂新的勞動合同。
三、 改製分流的範圍
(四)國有大中型企業應根據企業發展戰略和結構調整的需要,以精幹主業、減員增效、安置富餘人員為目標,從本企業實際出發,合理界定“三類資產”的範圍。
非主業資產指按照企業改革發展的要求和專業化分工原則,需要分離的輔業資產、後勤服務單位的資產以及與主業關聯度不大的其他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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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通知》(中發[2002]12號,以下簡稱《通知》)精神,推進國有及國有控股大中型企業(以下簡稱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製,分流安置富餘人員,製定本辦法。
一、總體思路和原則
(一)堅持黨的十五屆四中全會確定的國有企業改革方向,鼓勵有條件的國有大中型企業在進行結構調整、重組改製和主輔分離中,利用非主業資產、閑置資產和關閉破產企業的有效資產(以下簡稱“三類資產”),改製創辦麵向市場、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法人經濟實體,多渠道分流安置企業富餘人員和關閉破產企業職工,減輕社會就業壓力(以下簡稱改製分流)。
(二)國有大中型企業改製分流遵循以下原則:
1.正確處理改革、發展、穩定的關係,充分考慮企業、職工和社會的承受能力,整體規劃,分步實施,確保穩定;
2.實施改製分流要與企業的結構調整、改製重組和做強主業相結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有利於加快企業發展,促進企業資產結構、組織結構、人員結構的優化;
3.實施改製分流要依法進行,規範操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維護國家、企業及職工的合法權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和逃廢銀行債務。
二、改製企業享受扶持政策的條件
(三)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製,分流安置本企業富餘人員興辦的經濟實體,凡符合以下條件的,經有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可享受《通知》規定的三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的政策。
1.利用原企業的“三類資產”;
2.獨立核算、產權清晰並逐步實現產權主體多元化;
3.吸納原企業富餘人員達到30%(含)以上;
4.與安置的職工變更或簽訂新的勞動合同。
三、 改製分流的範圍
(四)國有大中型企業應根據企業發展戰略和結構調整的需要,以精幹主業、減員增效、安置富餘人員為目標,從本企業實際出發,合理界定“三類資產”的範圍。
非主業資產指按照企業改革發展的要求和專業化分工原則,需要分離的輔業資產、後勤服務單位的資產以及與主業關聯度不大的其他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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