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上安全監督行政處罰規定(doc 16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上安全監督行政處罰規定(doc 16頁)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上安全監督行政處罰規定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行政處罰的種類和適用
第三章、違法行為及其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上安全監督行政處罰規定內容簡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水上安全監督行政處罰行為,保障水上安全監督行政處罰的有效實施,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及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對船舶、設施及有關當事人違反水上安全監督管理秩序的行為實施的行政處罰。
第三條、違反水上安全監督管理秩序的行為包括:
(一)、違反有關船舶管理、船員管理、通航管理、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監督管理、防止船舶汙染管理、船舶交通事故管理、航標管理秩序的行為;
(二)、其他違反有關水上安全監督管理秩序的行為。
以上行為稱為違法行為。
第四條、本規定由各級港務(航)監督機構(以下簡稱港監機構)實施。
第五條、港監機構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行政處罰的種類和適用
第六條、行政處罰的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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