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汙染防治法(doc 8頁)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汙染防治法(doc 8頁)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汙染防治法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放射性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三章 核設施的放射性汙染防治
第四章 核技術利用的放射性汙染防治
第五章 鈾(釷)礦和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的放射性汙染防治
第六章 放射性廢物管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汙染防治法內容內容提要: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防治放射性汙染,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核能、核技術的開發與和平利用,製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在核設施選址、建造、運行、退役和核技術、鈾(釷)礦、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過程中發生的放射性汙染的防治活動。
第三條 國家對放射性汙染的防治,實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嚴格管理、安全第一的方針。
第四條 國家鼓勵、支持放射性汙染防治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利用,推廣先進的放射性汙染防治技術。
國家支持開展放射性汙染防治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放射性汙染防治工作納入環境保護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有針對性的放射性汙染防治宣傳教育,使公眾了解放射性汙染防治的有關情況和科學知識。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造成放射性汙染的行為提出檢舉和控告。
第七條 在放射性汙染防治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八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放射性汙染防治工作依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據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對有關的放射性汙染防治工作依法實施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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