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用人單位“十大傻”(ppt 4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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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用人單位“十大傻”目錄:
一、用扣留檔案等辦法製裁員工違約跳槽。
二、為了方便辭退員工,繼續使用“過期合同”。
三、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服務期和違約金,同時約定試用期。
四、約定勞動合同違約金,但數額低於實際損失。
五、把競業限製的經濟補償金隨工資一起發放。
六、用“高薪”替代社會保險費。
七、出資培訓員工,卻拿不出支付憑證。
八、試用員工設立“空城計”。
九、為了控製加班費用,對加班費進行“明碼標價”。
十、為了長期留住人才,故意不、約定服、務期限。
解析用人單位“十大傻”內容簡介:
古時候,幾個楚國人比賽畫蛇,其中一個想賣弄一下自己的本事,在他畫的蛇身上添上幾隻腳,結果幹了傻事,把酒也輸掉了。如今,用人單位在勞動用工的過程當中,也常常發生類似的故事。
辦理退工手續,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小周提出辭職後,廠方既予批準,即應及時為小周辦理退工手續。對於侵犯勞動者就業權的行為,應當予以糾正。機械廠的反訴則不同,它體現的是一種財產關係,在法律上一般受到時效期限的製約。由於機械廠沒有在小周拒付違約金後的六十日內提起勞動爭議仲裁,放棄了主張自己權利的機會。同理,如果不是受時效影響,機械廠還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賠償小周由於延遲退工造成的相應損失。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後,應在7日內辦妥退工登記備案手續,並做好人事檔案的轉移工作。如果員工違約離職,請務必在有效期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
對於勞動合同期滿後未簽訂書麵勞動合同又實際履行的,可以認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維持了事實上的勞動關係。《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規定:應當訂立勞動合同而未訂立的,勞動者可以隨時終止勞動關係,而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係應當提前三十天通知勞動者。至於勞動者是否有權要求經濟補償,各地和各部門的規定不同。根據上海勞動仲裁機構的口徑:隻要單位提前一個月通知,就不承擔其他義務,不必經濟補償。而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用人單位提出解除關係,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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