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國人事管理製度與架構(ppt 34頁)
泰國人事管理製度與架構目錄:
一、背景資料
二、人事行政主管機關
三、人事管理製度
四、泰國人事製度之體製架構
五、公務員之類別
六、職位分類之職等架構
泰國人事管理製度與架構內容簡介:
泰國原稱暹羅(Siam),某年更名為泰國(Thailand), 位於中南半島心髒地帶,中泰兩國,乃有曆史之淵源。
蓋泰族原為中國西南民族之ㄧ,早在漢朝時代,即建國於雲南地區,西曆十一世紀南遷,現有華僑四百餘萬,為全世界華僑最多之國家。因此,泰國受到華僑之人才、財利影響最大,尤以受中國文化之熏陶者,如文物製度、傳統習慣等,迄今仍因襲未改,是其明證。
泰國原為一帝製專製體製,在一九二九年以前,各機關用人既無一定之資格可循,亦無主管人事製度之機關。一九三三年革命之後,根據所頒布之憲法,由專製政體改為憲政體製(實際則為君主立憲),人事行政措施亦隨之引起大的改變。一九五四年製定了文官法後,始奠定了現行人事行政製度之基礎,其後經過不斷的修正和補充,則對於人事行政機關之設置,公務員之考選、任用、俸給、獎懲、保障等方麵,已有了完整的規製。
關於泰國人事行政機關(構)之組織與職掌,則設有中央文官委員會,其組織成員屬於高級性的,而其職掌偏於人事政策之決定,人事法製之訂定,即其它有關重大人事製度事項,至於各部會或地方機關之人事行政機關,則屬於次級(附屬)文官委員會,處理各機關重要人事行政事項。故其權責自不相同,茲將其組織與職掌,分遠於後。
1、組織
泰國之文官委員會由其國務總理(亦稱國務院院長)兼任主席,或授權副總理兼任之,設委員十二至十五人,由國王就其具有從事服務之經曆為原則,以現任或曾任政府機關局長以上或與其相當職務者任命之。其中至少有七人為政府機關服務之人員但須超出政治黨派之外,並不得由政務官、立法團體委員或政黨官員擔任,以示超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