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doc 35頁)
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doc 35頁)內容簡介
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年度經營業績考核
第三章、任期經營業績考核
第四章、獎懲
第五章、附則
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內容簡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切實履行企業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維護所有者權益,落實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建立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考核的中央企業負責人是指經國務院授權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家出資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的下列人員:
(一)國有獨資企業的總經理(總裁)、副總經理(副總裁)、總會計師;
(二)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列入國資委黨委管理的總經理(總裁)、副總經理(副總裁)、總會計師;
(三)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股權代表出任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列入國資委黨委管理的總經理(總裁)、副總經理(副總裁)、總會計師。
第三條、企業負責人的經營業績,實行年度考核與任期考核相結合、結果考核與過程評價相統一、考核結果與獎懲相掛鉤的考核製度。
第四條、年度經營業績考核和任期經營業績考核采取由國資委主任或者其授權代表與企業負責人簽訂經營業績責任書的方式進行。
第五條、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按照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和股東價值最大化以及可持續發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
(二)按照企業所處的不同行業、資產經營的不同水平和主營業務等不同特點,實事求是,公開公正,實行科學的分類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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