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doc 12頁)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doc 12頁)內容簡介
全文
本議定書各締約方,
作為《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締約方,
為實現《公約》第二條所述的最終目標,
憶及《公約》的各項規定,
在《公約》第三條的指導下,
按照《公約》締約方會議第一屆會議在第1/CP.1號決定中通過的“柏林授權”,茲協議如下:
第一條 為本議定書的目的,《公約》第一條所載定義應予適用。此外:
1.“締約方會議”指《公約》締約方會議。
2.“公約”指1992年5月9日在紐約通過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
3.“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指世界氣象組織和聯合國環境規劃署1998年聯合設立的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
4.“蒙特利爾議定書”指1987年9月16日在蒙特利爾通過、後經調整和修正的《關於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
5.“出席並參加表決的締約方”指出席會議並投讚成票或反對票的締約方。
6.“締約方”指本議定書締約方,除非文中另有說明。
7.“附件一所列締約方”指《公約》附件一所列締約方,包括可能作出的修正,或指根據《公約》第四條第2款(g)項作出通知的締約方。
第二條 1.附件一所列每一締約方,在實現第三條所述關於其量化的限製和減少排放的承諾時,為促進可持續發展,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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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議定書各締約方,
作為《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締約方,
為實現《公約》第二條所述的最終目標,
憶及《公約》的各項規定,
在《公約》第三條的指導下,
按照《公約》締約方會議第一屆會議在第1/CP.1號決定中通過的“柏林授權”,茲協議如下:
第一條 為本議定書的目的,《公約》第一條所載定義應予適用。此外:
1.“締約方會議”指《公約》締約方會議。
2.“公約”指1992年5月9日在紐約通過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
3.“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指世界氣象組織和聯合國環境規劃署1998年聯合設立的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
4.“蒙特利爾議定書”指1987年9月16日在蒙特利爾通過、後經調整和修正的《關於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
5.“出席並參加表決的締約方”指出席會議並投讚成票或反對票的締約方。
6.“締約方”指本議定書締約方,除非文中另有說明。
7.“附件一所列締約方”指《公約》附件一所列締約方,包括可能作出的修正,或指根據《公約》第四條第2款(g)項作出通知的締約方。
第二條 1.附件一所列每一締約方,在實現第三條所述關於其量化的限製和減少排放的承諾時,為促進可持續發展,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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