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工作製度(doc 5頁)
安徽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工作製度(doc 5頁)內容簡介
安徽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工作製度內容提要: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完善安徽銅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或“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促進公司規範運作,根據中國證券管理委員會《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製度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關於加強社會公眾股股東權益保護的若幹規定》及《公司章程》等相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特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獨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擔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職務,並獨立於本公司及其主要股東的董事。獨立董事與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獨立客觀判斷的關係。
第三條 獨立董事對公司及全體股東負有誠信與勤勉義務。獨立董事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認真履行職責,維護公司整體利益,尤其要關注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
第四條 獨立董事應當獨立履行職責,不受公司主要股東、實際控製人或者其他與公司存在利害關係的單位或個人的影響。
第五條 獨立董事原則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獨立董事,並確保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有效地履行本公司獨立董事的職責。
第六條 公司董事會成員中應當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獨立董事,獨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會計專業人士。
第七條 獨立董事出現不符合獨立性條件或其他不適宜履行獨立董事職責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獨立董事達不到本製度要求的人數時,公司應按規定補足獨立董事人數。
第八條 獨立董事及擬擔任獨立董事的人士應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要求,參加中國證監會及其授權機構所組織的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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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完善安徽銅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或“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促進公司規範運作,根據中國證券管理委員會《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製度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關於加強社會公眾股股東權益保護的若幹規定》及《公司章程》等相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特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獨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擔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職務,並獨立於本公司及其主要股東的董事。獨立董事與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獨立客觀判斷的關係。
第三條 獨立董事對公司及全體股東負有誠信與勤勉義務。獨立董事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認真履行職責,維護公司整體利益,尤其要關注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
第四條 獨立董事應當獨立履行職責,不受公司主要股東、實際控製人或者其他與公司存在利害關係的單位或個人的影響。
第五條 獨立董事原則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獨立董事,並確保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有效地履行本公司獨立董事的職責。
第六條 公司董事會成員中應當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獨立董事,獨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會計專業人士。
第七條 獨立董事出現不符合獨立性條件或其他不適宜履行獨立董事職責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獨立董事達不到本製度要求的人數時,公司應按規定補足獨立董事人數。
第八條 獨立董事及擬擔任獨立董事的人士應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要求,參加中國證監會及其授權機構所組織的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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