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企業人事管理製度(doc 9頁)
商業企業人事管理製度(doc 9頁)內容簡介
商業企業人事管理製度內容簡介:
總則
第一條本規則依據本公司章程製定。凡本公司從業人員人事管理,悉依本規則規定辦理。
第二條本公司從業人員職稱規定如下:
1.高級主管——董事長、總經理、執行副總經理、副總經理。
2.部門主管——經(副)理、科(副)長。
3.部門職員——承辦員。
第三條本公司從業人員,按其所任職位職務的繁簡、責任的輕重,分為六職等。
第四條每一職位均設置一“職位說明書”,說明其職責內容及應列職等。人員的列等,應按其所派任的職位,決定其職等。每一職位的列等需得跨二等,初任時,以列較低職等為原則;在該職位工作滿三年,成績優良者,可改列高一等。
第五條各類人員人數應按業務需要,於每年年度開始前編訂“人員編製表”,經總經理核定後轉送董事會核備。
任用
第六條從業人員的任用人數,應以所核定的“人員編製表”人數為限。其任用條件以“職位說明書”為依據,以便因事擇人,使人與事合理配合。
第七條第七條各級人員的派任,均應依其專業經驗予以派任。
第八條第八條各級人員任免程序如下:
1.總經理、副總經理——由董事會任免。
2.經理——由總經理提請董事會任免。
3.副經理——由總經理任免後,報請董事會核備。
4.科長——由總經理任免或主管經理提請總經理任免,事後報請董事會核備。
5.副科長——由主管經理提請總經理任免。
第九條新進人員經試用考核合格後始予正式任用。
第十條新進人員應先辦理安全調查,並按其學曆任用。
第十一條除正式從業人員,本公司可按業務需要聘雇人員,其待遇、工作期限及工作條件以合同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得予以任用:
1.剝奪公權,尚未恢複者;
2.曾犯刑事案件,經判刑確定者;
3.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4.通緝有案,尚未撤銷者;
5.吸食鴉片或其他毒品者;
6.原在其他公私機構服務,未辦清離職手續者;
7.經其他公私機構開除者;
8.身體有缺陷,或健康情況欠佳,難以勝任工作者;
9.未滿十五周歲者;
10.主管人員,不合於公司法第三十條規定者。
第十三條新進非主管人員一律須經試用40天,試用期間應由人事部門切實考核。試用成績欠佳,或品行不良,或發現其進入公司前有不法行為者,可隨時停用。
第十四條新進人員於報到後,試用開始前,應辦妥下列手續:
1.填妥本公司新進職員履曆表。
2.繳驗學曆證件及身份證。
3.繳驗戶籍冊。
4.繳驗醫院最近一個月體格檢查表。
5.繳驗前任職機構離職證明書。
6.繳驗遵守本公司人事等規章規定的誌願書及保證書(鋪保一家,保證服務期間行為、安全及保管財物等連帶賠償責任)。
7.填繳勞工保險加保表二份。
8.最近半身正麵免冠照片三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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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
第一條本規則依據本公司章程製定。凡本公司從業人員人事管理,悉依本規則規定辦理。
第二條本公司從業人員職稱規定如下:
1.高級主管——董事長、總經理、執行副總經理、副總經理。
2.部門主管——經(副)理、科(副)長。
3.部門職員——承辦員。
第三條本公司從業人員,按其所任職位職務的繁簡、責任的輕重,分為六職等。
第四條每一職位均設置一“職位說明書”,說明其職責內容及應列職等。人員的列等,應按其所派任的職位,決定其職等。每一職位的列等需得跨二等,初任時,以列較低職等為原則;在該職位工作滿三年,成績優良者,可改列高一等。
第五條各類人員人數應按業務需要,於每年年度開始前編訂“人員編製表”,經總經理核定後轉送董事會核備。
任用
第六條從業人員的任用人數,應以所核定的“人員編製表”人數為限。其任用條件以“職位說明書”為依據,以便因事擇人,使人與事合理配合。
第七條第七條各級人員的派任,均應依其專業經驗予以派任。
第八條第八條各級人員任免程序如下:
1.總經理、副總經理——由董事會任免。
2.經理——由總經理提請董事會任免。
3.副經理——由總經理任免後,報請董事會核備。
4.科長——由總經理任免或主管經理提請總經理任免,事後報請董事會核備。
5.副科長——由主管經理提請總經理任免。
第九條新進人員經試用考核合格後始予正式任用。
第十條新進人員應先辦理安全調查,並按其學曆任用。
第十一條除正式從業人員,本公司可按業務需要聘雇人員,其待遇、工作期限及工作條件以合同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得予以任用:
1.剝奪公權,尚未恢複者;
2.曾犯刑事案件,經判刑確定者;
3.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4.通緝有案,尚未撤銷者;
5.吸食鴉片或其他毒品者;
6.原在其他公私機構服務,未辦清離職手續者;
7.經其他公私機構開除者;
8.身體有缺陷,或健康情況欠佳,難以勝任工作者;
9.未滿十五周歲者;
10.主管人員,不合於公司法第三十條規定者。
第十三條新進非主管人員一律須經試用40天,試用期間應由人事部門切實考核。試用成績欠佳,或品行不良,或發現其進入公司前有不法行為者,可隨時停用。
第十四條新進人員於報到後,試用開始前,應辦妥下列手續:
1.填妥本公司新進職員履曆表。
2.繳驗學曆證件及身份證。
3.繳驗戶籍冊。
4.繳驗醫院最近一個月體格檢查表。
5.繳驗前任職機構離職證明書。
6.繳驗遵守本公司人事等規章規定的誌願書及保證書(鋪保一家,保證服務期間行為、安全及保管財物等連帶賠償責任)。
7.填繳勞工保險加保表二份。
8.最近半身正麵免冠照片三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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