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人事管理製度(doc 12頁)
企業人事管理製度(doc 12頁)內容簡介
企業人事管理製度內容簡介:
總 則
第一條 本規則依據本公司章程製定。凡本公司從業人員人事管理,悉依本規則規定辦理。
第二條 本公司從業人員職稱規定如下:
高級主管——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
部門主管——經理、主管。
部門職員——職員。
第三條 本公司從業人員,按其所任職位職務的繁簡、責任的輕重,分為六職等,每職等根據員工表現分為四級。
第四條 每一職位均設置“職位說明書”,說明其職責內容及應列職等。人員的等級,應按其所擔任的職位等。
每一職位在初任時,以該職等的最低等級為原則;
在該職位工作滿一年,經效績考核評定等級。
第五條 各類人員人數應按業務需求,於每年年度開始前編訂“人員編製表”,經總經理核定後轉送董事會核備。
任 用
第六條 從業人員的任用人數,應根據公司部門核定的“人員編製表”人數為限。
第七條 各級人員的派任,均應依其專業經驗予以派任。第八條 各級人員任免程序如下:
(一)總經理、副總經理——由董事會任免。
(二)經理——由總經理提請董事會任免。
(三) 主管——由總經理任免或主管經理提請總經理任免,事後報請總經理核備。
第九條 新進人員經人事部門及所在部門培訓合格後方能上崗。
第十條 新進人員試用考核合格後始予正式任用。
第十一條 除正式從業人員,本公司可按業務需要聘雇人員,其待遇、工作期限及工作條件以合同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得予以任用:
(一)剝奪公權,尚未恢複者;
(二)曾犯刑事案件,經判刑確定者;
(三)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四)通緝有案,尚未撤銷者;
(五)吸食鴉片或其他毒品者;
(六)原在其他公私機構服務,未辦清離職手續者;
(七)經其他公私機構開除者;
(八)身體有缺陷,或健康情況欠佳,難以勝任工作者;
(九)未滿十五周歲者;
第十三條 新進非主管人員一律須經試用1-3月,試用期間應由人事部門切實考核。試用成績欠佳,或品行不良,或發現其進入公司前有不法行為者,可隨時停用。
第十四條 新進人員於報到後,試用開始前,應辦妥下列手續:
(一)填妥本公司新進職員履曆表。
(二)繳驗學曆證件及身份證。
..............................
總 則
第一條 本規則依據本公司章程製定。凡本公司從業人員人事管理,悉依本規則規定辦理。
第二條 本公司從業人員職稱規定如下:
高級主管——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
部門主管——經理、主管。
部門職員——職員。
第三條 本公司從業人員,按其所任職位職務的繁簡、責任的輕重,分為六職等,每職等根據員工表現分為四級。
第四條 每一職位均設置“職位說明書”,說明其職責內容及應列職等。人員的等級,應按其所擔任的職位等。
每一職位在初任時,以該職等的最低等級為原則;
在該職位工作滿一年,經效績考核評定等級。
第五條 各類人員人數應按業務需求,於每年年度開始前編訂“人員編製表”,經總經理核定後轉送董事會核備。
任 用
第六條 從業人員的任用人數,應根據公司部門核定的“人員編製表”人數為限。
第七條 各級人員的派任,均應依其專業經驗予以派任。第八條 各級人員任免程序如下:
(一)總經理、副總經理——由董事會任免。
(二)經理——由總經理提請董事會任免。
(三) 主管——由總經理任免或主管經理提請總經理任免,事後報請總經理核備。
第九條 新進人員經人事部門及所在部門培訓合格後方能上崗。
第十條 新進人員試用考核合格後始予正式任用。
第十一條 除正式從業人員,本公司可按業務需要聘雇人員,其待遇、工作期限及工作條件以合同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得予以任用:
(一)剝奪公權,尚未恢複者;
(二)曾犯刑事案件,經判刑確定者;
(三)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四)通緝有案,尚未撤銷者;
(五)吸食鴉片或其他毒品者;
(六)原在其他公私機構服務,未辦清離職手續者;
(七)經其他公私機構開除者;
(八)身體有缺陷,或健康情況欠佳,難以勝任工作者;
(九)未滿十五周歲者;
第十三條 新進非主管人員一律須經試用1-3月,試用期間應由人事部門切實考核。試用成績欠佳,或品行不良,或發現其進入公司前有不法行為者,可隨時停用。
第十四條 新進人員於報到後,試用開始前,應辦妥下列手續:
(一)填妥本公司新進職員履曆表。
(二)繳驗學曆證件及身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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