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餐飲公司人事管理規章(doc 9頁)
某餐飲公司人事管理規章(doc 9頁)內容簡介
某餐飲公司人事管理規章內容簡介:
□ 總則
第一條 餐飲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所屬員工的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規則辦理。
總公司員工的管理,比照辦理。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員工,以在本公司核定之員工編製名額內雇用的無定期工作契約職員為限,其區別標準如下:(一職)員:從事管理工作的員工。
(二)技工:具備初中畢業以上程度,並有下列技術工作三年以上工作經驗,經技工轉類考試及格或甄選提升的工人:
1.有關生產各項設備的操作,運轉、製造及裝修等工作。2.原物料或產品的製造、檢驗、加工、整理及包裝等工作。
3.其他與生產有關的專業性工作。
(三)管理工:具備高中畢業以上程度,並有本業二年以上的工作經驗方可勝任的事務工作,
或其他程度相當的非技術性工作經管理工考試及格或甄選提升的工人。
(四)服務生:從事迎賓、托盤、擦抹等對客人直接服務的員工。
(五)普通工:擔任搬運,事務或簡易事務等無需特殊技能或知識的工人。
第三條 工人編製名額依據實際需要擬訂,呈報本公司核定。
第四條 為配合工作及人事調度的需要,遇有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性工作時,得依實際需要雇用定期契約工人(以下簡稱定期工)。其雇用及管理辦法另定之。
□ 雇用及解雇
第五條 雇用員工應由所屬主管單位填具員工采用申請書,送由主管單位簽請負責人核定。
第六條 雇用員工以考試方式錄用為原則。
第七條 雇用員工應先行試用,但試用期間不得超過40日,在試用期間內,由所屬主管單位負責考核,期滿後依據試用成績,簽請正式雇用或解雇。
第八條 雇用工人,得就在崗位工作三個月以上工作成績優良的定期工中選用。
前項選用的員工,得不經考試及試用。
第九條 雇用工人,以身家清白、身體健壯、年滿18歲以上35歲以下,並具有初中畢業或以上學曆者為合格,但雇用特殊性技能的工人不在此限。
第十條 不得錄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員工:
(一)曾受刑事處分或宣告禁治產者。
(二)患有傳染病或痼疾者。
(三)曾服務於本公司及所屬單位因案開革者。
第十一條 經雇用的工人應親至勞務主管單位報到,並填繳下列書表,由雇用單位存查或核驗發還。
(一)公立醫院出具的肺部企業管理健康證明,及醫務室健康診斷書各一份。
(二)員工調查表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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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則
第一條 餐飲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所屬員工的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規則辦理。
總公司員工的管理,比照辦理。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員工,以在本公司核定之員工編製名額內雇用的無定期工作契約職員為限,其區別標準如下:(一職)員:從事管理工作的員工。
(二)技工:具備初中畢業以上程度,並有下列技術工作三年以上工作經驗,經技工轉類考試及格或甄選提升的工人:
1.有關生產各項設備的操作,運轉、製造及裝修等工作。2.原物料或產品的製造、檢驗、加工、整理及包裝等工作。
3.其他與生產有關的專業性工作。
(三)管理工:具備高中畢業以上程度,並有本業二年以上的工作經驗方可勝任的事務工作,
或其他程度相當的非技術性工作經管理工考試及格或甄選提升的工人。
(四)服務生:從事迎賓、托盤、擦抹等對客人直接服務的員工。
(五)普通工:擔任搬運,事務或簡易事務等無需特殊技能或知識的工人。
第三條 工人編製名額依據實際需要擬訂,呈報本公司核定。
第四條 為配合工作及人事調度的需要,遇有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性工作時,得依實際需要雇用定期契約工人(以下簡稱定期工)。其雇用及管理辦法另定之。
□ 雇用及解雇
第五條 雇用員工應由所屬主管單位填具員工采用申請書,送由主管單位簽請負責人核定。
第六條 雇用員工以考試方式錄用為原則。
第七條 雇用員工應先行試用,但試用期間不得超過40日,在試用期間內,由所屬主管單位負責考核,期滿後依據試用成績,簽請正式雇用或解雇。
第八條 雇用工人,得就在崗位工作三個月以上工作成績優良的定期工中選用。
前項選用的員工,得不經考試及試用。
第九條 雇用工人,以身家清白、身體健壯、年滿18歲以上35歲以下,並具有初中畢業或以上學曆者為合格,但雇用特殊性技能的工人不在此限。
第十條 不得錄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員工:
(一)曾受刑事處分或宣告禁治產者。
(二)患有傳染病或痼疾者。
(三)曾服務於本公司及所屬單位因案開革者。
第十一條 經雇用的工人應親至勞務主管單位報到,並填繳下列書表,由雇用單位存查或核驗發還。
(一)公立醫院出具的肺部企業管理健康證明,及醫務室健康診斷書各一份。
(二)員工調查表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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