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企業員工考勤培訓管理製度(doc 7頁)
商業企業員工考勤培訓管理製度(doc 7頁)內容簡介
商業企業員工考勤培訓管理製度內容簡介:
(一)總則
第一條 本規則依據本公司章程製定。凡本公司從業人員人事管理,悉依本規則規定辦理。
第二條 本公司從業人員職稱規定如下:
高級主管——董事長、總經理、執行副總經理、副總經理;
部門主管——經(副)理、科(副)長;
部門職員——承辦員。
第三條 本公司從業人員,按其所任職位職務的繁簡、責任的輕重,分為六職等。
第四條 每一職位均設置一職位說明書說明其職責內容及應列職等人員的列等應按其所派任的職位,決定其職等。
每一職位的列等需得跨二等,初任時,以列較低職等為原則;在該職位工作滿3年,成績優良者,可改列高一等。
第五條 各類人員人數應按業務需要,於每年年度開始前編訂“人員編製表”,經總經理核定後轉送董事會核備。
(二)任用
第六條 從業人員的任用人數,應以所核定的“人員編製表”人數為限;其任用條件“職位說明書”為依據,以便因事擇人,使人與事合理配合。
第七條 各級人員的派任,均應依其專業經驗予以派任。
第八條 各級人員任免程序如下:
1.總經理、副經理——由董事會任免;
2.經理——由總經理提請董事會任免;
3.副經理——由總經理任免後,報請董事會核備;
4.科長——由總經理任免或主管經理提請總經理任免,事後報請董事會核備;
5.副科長——由主管經理提請總經理任免。
第九條 新進人員經試用考核合格後始予正式任用。
第十條 新進人員應先辦理安全調查,並按其學曆任用。
第十一條 除正式從業人員,本公司可按業務需要聘雇人員,其待遇、工作期限及工作條件以同合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得予以任用:
1.剝奪公權尚未恢複者;
2.曾犯刑事案件,經判刑確定者;
3.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4.通緝在案尚未撤銷者;
5.吸食鴉片或其他毒品者;
6.原在其他公私機構服務,未辦清離職手續者;
7.經其他公私機構開除者;
8.身體有缺陷或健康情況欠佳,難以勝任工作者;
9.未滿十五周歲者;
10.主管人員,不合於公司法第三十條規定者。
第十三條 新進非主管人員一律須經試用40天,試用期間應由人事部門切實考核。試用成績欠佳、品行不良或發現其進入公司前有不法行為者,可隨時停用。
第十四條 新進人員於報到後、試用開始前,應辦妥下列手續:
..............................
(一)總則
第一條 本規則依據本公司章程製定。凡本公司從業人員人事管理,悉依本規則規定辦理。
第二條 本公司從業人員職稱規定如下:
高級主管——董事長、總經理、執行副總經理、副總經理;
部門主管——經(副)理、科(副)長;
部門職員——承辦員。
第三條 本公司從業人員,按其所任職位職務的繁簡、責任的輕重,分為六職等。
第四條 每一職位均設置一職位說明書說明其職責內容及應列職等人員的列等應按其所派任的職位,決定其職等。
每一職位的列等需得跨二等,初任時,以列較低職等為原則;在該職位工作滿3年,成績優良者,可改列高一等。
第五條 各類人員人數應按業務需要,於每年年度開始前編訂“人員編製表”,經總經理核定後轉送董事會核備。
(二)任用
第六條 從業人員的任用人數,應以所核定的“人員編製表”人數為限;其任用條件“職位說明書”為依據,以便因事擇人,使人與事合理配合。
第七條 各級人員的派任,均應依其專業經驗予以派任。
第八條 各級人員任免程序如下:
1.總經理、副經理——由董事會任免;
2.經理——由總經理提請董事會任免;
3.副經理——由總經理任免後,報請董事會核備;
4.科長——由總經理任免或主管經理提請總經理任免,事後報請董事會核備;
5.副科長——由主管經理提請總經理任免。
第九條 新進人員經試用考核合格後始予正式任用。
第十條 新進人員應先辦理安全調查,並按其學曆任用。
第十一條 除正式從業人員,本公司可按業務需要聘雇人員,其待遇、工作期限及工作條件以同合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得予以任用:
1.剝奪公權尚未恢複者;
2.曾犯刑事案件,經判刑確定者;
3.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4.通緝在案尚未撤銷者;
5.吸食鴉片或其他毒品者;
6.原在其他公私機構服務,未辦清離職手續者;
7.經其他公私機構開除者;
8.身體有缺陷或健康情況欠佳,難以勝任工作者;
9.未滿十五周歲者;
10.主管人員,不合於公司法第三十條規定者。
第十三條 新進非主管人員一律須經試用40天,試用期間應由人事部門切實考核。試用成績欠佳、品行不良或發現其進入公司前有不法行為者,可隨時停用。
第十四條 新進人員於報到後、試用開始前,應辦妥下列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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