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公司人事管理規章(doc 22頁)
廣告公司人事管理規章(doc 22頁)內容簡介
廣告公司人事管理規章內容簡介:
總則
第一條 本公司員工之甄選、報到、保證、試用、任用、服務準則、加班、差、公出、休假、請假、薪資、考績、獎懲、遷調、解職、福利等,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規則之規定辦理。
第二條 本公司如有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性之工作,得雇用定期契約人員。
第三條 關於試用、練習生、新進職員及臨時人員之管理,比照本規則之規定辦理。
□ 甄選
第四條 本公司職員之甄選,以學識、品德、能力、體格及適合工作所需條件爲準。采用考試及甄試兩種方式,依實際需要,任擇其中一種實施或兩種並用。
第五條 應徵人員之甄選以筆試、口試及性向測驗各項中選擇測驗之,必要時可經信用調查。
□ 報到
第六條 應徵人員經核定錄用後,由人事單位通知錄用人員報到,除任用通知單外,並寄扶養親屬申請表、保證書,錄用人應照規定日期報到,於報到前辦妥下列手續,並於報到時繳交,無故不在期限內辦妥者,即取消其錄用資格。
(一)繳驗學、經曆及兵役證件,2寸半身相片一張,身份證複印件;
(二)辦理保證事宜;
(三)填妥扶養親屬申請表;
(四)經醫院或衛生院(所)檢查合格之體檢表一份;
(五)須定工作契約者,應即辦理聘雇契約手續。
□ 保證
第七條 本公司職員,除總經理、副總經理、經理外,均須辦理保證手續,並經審核後方得報到。 前項保證手續及保證人責任以保證書規定之。
第八條 本公司職員需覓保證人至少一名。
保證人必須有下列資格:
(一)本國公民有正當職業。
(二)現職武官少校以上或文職薦任者。
第九條 凡爲本公司職員或與被保的職員有配偶或直係親屬之關係者,不得作爲保證人。
第十條 被保證人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保證人應負賠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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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
第一條 本公司員工之甄選、報到、保證、試用、任用、服務準則、加班、差、公出、休假、請假、薪資、考績、獎懲、遷調、解職、福利等,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規則之規定辦理。
第二條 本公司如有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性之工作,得雇用定期契約人員。
第三條 關於試用、練習生、新進職員及臨時人員之管理,比照本規則之規定辦理。
□ 甄選
第四條 本公司職員之甄選,以學識、品德、能力、體格及適合工作所需條件爲準。采用考試及甄試兩種方式,依實際需要,任擇其中一種實施或兩種並用。
第五條 應徵人員之甄選以筆試、口試及性向測驗各項中選擇測驗之,必要時可經信用調查。
□ 報到
第六條 應徵人員經核定錄用後,由人事單位通知錄用人員報到,除任用通知單外,並寄扶養親屬申請表、保證書,錄用人應照規定日期報到,於報到前辦妥下列手續,並於報到時繳交,無故不在期限內辦妥者,即取消其錄用資格。
(一)繳驗學、經曆及兵役證件,2寸半身相片一張,身份證複印件;
(二)辦理保證事宜;
(三)填妥扶養親屬申請表;
(四)經醫院或衛生院(所)檢查合格之體檢表一份;
(五)須定工作契約者,應即辦理聘雇契約手續。
□ 保證
第七條 本公司職員,除總經理、副總經理、經理外,均須辦理保證手續,並經審核後方得報到。 前項保證手續及保證人責任以保證書規定之。
第八條 本公司職員需覓保證人至少一名。
保證人必須有下列資格:
(一)本國公民有正當職業。
(二)現職武官少校以上或文職薦任者。
第九條 凡爲本公司職員或與被保的職員有配偶或直係親屬之關係者,不得作爲保證人。
第十條 被保證人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保證人應負賠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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