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業股份公司人事管理規章(doc 25頁)
旅遊業股份公司人事管理規章(doc 25頁)內容簡介
旅遊業股份公司人事管理規章內容提要:
□總則
第一條旅遊業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屬酒店、營業所、飯店等職員(以下統稱
本公司職員)之任免、調遷、保證、薪給、休假、差勤、考核、出國訓練、獎懲、
退休等悉依本規定辦理。
第二條本規則所稱之職員,係除按日按件計資之作業員及按月計資之守
衛、廚司、司機、雜役等外,而且具有高中以上之程度及專業技能者,並經以職
員任用者為限。
第三條職員以外作業人員之管理規則另定之。
□任免
第四條本公司主任、副主任之任免及報酬,由總經理報請董事長核定,組
長、領班及一般職員由經理報請總經理核定之。
第五條本公司職員任用除技術人員可由各單位向總經理報備,自行甄選,
再行報請總經理核定外,其他職員概由公司統一甄選。
第六條本公司職員之任免、調遷等事項,均以書麵行之,並酌情另行公布。
第七條本公司所屬各部門需要人員時,應填具申請書,由各主管呈請總經
理、董事長核準後,交總務部公開召募。
第八條凡本公司新進之職員,無論公開召募或親友之介紹,均應先書寫自
傳一份、履曆表一份(貼兩寸半身照片)經初選合格後,另行通知考試。
第九條本公司新進職員之考試,依下列方式列之:
(一)麵試:分麵談及口試。
(二)筆試:分專業及一般商業知識。
(三)測驗:性向測驗。
第十條經筆試合格後,得依成績之先後及專業之需要,通知參加麵試。
第十一條麵試由申請單位主管主試,總經理或副總經理及人事主管陪試。
第十二條麵試者應注意下列各項:
(一)要盡量使應征人員感到親切、自然輕鬆;
(二)要了解自己所要獲知的答案及問題點;
(三)了解自己要告訴對方的問題;
(四)要尊重對方的人格;
(五)將口試結果隨時記錄於口試記錄單內。
第十三條本公司各級職員之任用,均以學識、品德、能力、經驗及工作之需要為原則。
第十四條凡參加口試成績優良者,由申請單位主管決定錄用後,即交由人事部門通知報到試用。
第十五條凡經通知報到試職人員,應先辦理以下各項手續:
(一)繳驗學曆及經曆證件複印件各一份、2寸半身照片二張;
(二)填寫人事資料表;
(三)填寫服務誌願書一份;
(四)保證書一份;
(五)撫養親屬報告表一份。
第十六條凡經甄選合格之人員,應按通知指定之日期至本公司報到,尚因故未能按期報到者,須申請延緩報到,否則即以棄權論處。
第十七條本公司各級新進職員之試用期限均為40天。
第十八條在試用期間內,如有任何一方對試用情況不滿,均可隨時終止試用,試用期滿雙方認為滿意時,由人事部門簽報總經理,正式通知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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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
第一條旅遊業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屬酒店、營業所、飯店等職員(以下統稱
本公司職員)之任免、調遷、保證、薪給、休假、差勤、考核、出國訓練、獎懲、
退休等悉依本規定辦理。
第二條本規則所稱之職員,係除按日按件計資之作業員及按月計資之守
衛、廚司、司機、雜役等外,而且具有高中以上之程度及專業技能者,並經以職
員任用者為限。
第三條職員以外作業人員之管理規則另定之。
□任免
第四條本公司主任、副主任之任免及報酬,由總經理報請董事長核定,組
長、領班及一般職員由經理報請總經理核定之。
第五條本公司職員任用除技術人員可由各單位向總經理報備,自行甄選,
再行報請總經理核定外,其他職員概由公司統一甄選。
第六條本公司職員之任免、調遷等事項,均以書麵行之,並酌情另行公布。
第七條本公司所屬各部門需要人員時,應填具申請書,由各主管呈請總經
理、董事長核準後,交總務部公開召募。
第八條凡本公司新進之職員,無論公開召募或親友之介紹,均應先書寫自
傳一份、履曆表一份(貼兩寸半身照片)經初選合格後,另行通知考試。
第九條本公司新進職員之考試,依下列方式列之:
(一)麵試:分麵談及口試。
(二)筆試:分專業及一般商業知識。
(三)測驗:性向測驗。
第十條經筆試合格後,得依成績之先後及專業之需要,通知參加麵試。
第十一條麵試由申請單位主管主試,總經理或副總經理及人事主管陪試。
第十二條麵試者應注意下列各項:
(一)要盡量使應征人員感到親切、自然輕鬆;
(二)要了解自己所要獲知的答案及問題點;
(三)了解自己要告訴對方的問題;
(四)要尊重對方的人格;
(五)將口試結果隨時記錄於口試記錄單內。
第十三條本公司各級職員之任用,均以學識、品德、能力、經驗及工作之需要為原則。
第十四條凡參加口試成績優良者,由申請單位主管決定錄用後,即交由人事部門通知報到試用。
第十五條凡經通知報到試職人員,應先辦理以下各項手續:
(一)繳驗學曆及經曆證件複印件各一份、2寸半身照片二張;
(二)填寫人事資料表;
(三)填寫服務誌願書一份;
(四)保證書一份;
(五)撫養親屬報告表一份。
第十六條凡經甄選合格之人員,應按通知指定之日期至本公司報到,尚因故未能按期報到者,須申請延緩報到,否則即以棄權論處。
第十七條本公司各級新進職員之試用期限均為40天。
第十八條在試用期間內,如有任何一方對試用情況不滿,均可隨時終止試用,試用期滿雙方認為滿意時,由人事部門簽報總經理,正式通知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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