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招聘法律風險解析(ppt 41頁)
員工招聘法律風險解析(ppt 41頁)內容簡介
員工招聘法律風險解析目錄:
(一)員工招聘法律風險解析
(二)招聘與原單位有勞動關係的員工
(三)招聘與原單位有勞動關係的員工
(四)招聘外國和港澳台員工
(五)招聘外地員工
(六)招聘特殊勞動關係員工
(七)招聘臨時性員工
(八)招聘招聘身體病患的員工
(九)招聘提供不實信息的員工
(十)招聘應屆大學畢業生
(十一)招聘廣告與錄用通知
(十二)勞動合同的訂立風險
員工招聘法律風險解析內容提要:
某保險公司A通過獵頭公司“獵”到了一位急需的精算人才甲,甲被A提出的優厚待遇條件所打動,雙方就建立聘用關係達成了初步意向,商定甲立即向原單位B提出辭職並辦妥解除合同手續。一個月過後,在雙方準備簽署正式勞動合同時,A要求甲提供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以辦理錄用手續,但甲表示由於自己突然辭職使得原單位B非常不滿,所以原單位要求其賠償損失,否則拒絕退工及出具解除合同證明,而根據勞動法規定,勞動者隻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單位即可解除合同而無須單位同意,現三十天已過雙方勞動關係事實上已解除,故公司A不必擔心什麼。公司A對甲的解釋將信將疑,
但考慮到甲確屬人才,於是決定讓甲寫了一份承諾擔保書,明確承諾甲已與原單位B解除了勞動關係,如不屬實而招致原單位B追究法律責任的,與公司A無關,責任概由甲自負。有此擔保書後,公司A放心地同甲簽訂了勞動合同。但履行合同不到一個月,公司A突然收到了B的律師函,該函要求A和甲共同承擔甲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而給B造成的培訓費損失6萬元。A遂立即向甲核對情況,此時甲也已收到了內容相同的律師函,無奈之下,說出了實情,即當時甲應聘進入B後即被B派往英國進行了為期十個月的培訓,B為此支付了培訓費10萬元,雙方簽有培訓協議,約定甲為B服務五年,甲如提前辭職應賠償B培訓費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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