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
程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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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一般程序
一、行政案件來源:
檢查發現;舉報;投訴;移送;火災事故調查發現;同級政府或上級機關交辦等。
二、對各種案源的處理:
填寫《受案登記表》進行初步審查,並視情處理。
(一)同時具備下列三個條件的,調查處理:
1、有違法事實;
2、需要追究行政責任;
3、屬於本公安消防機構管轄。
(二)不予受理:
不屬於本公安消防機構管轄,告知報案人。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處理:
1、沒有違法事實;
2、違法情節輕微,不需要追究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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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doc 29)簡介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