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事管理規章製度(doc 67頁)
公司人事管理規章製度(doc 67頁)內容簡介
公司人事管理規章製度目錄:
一、人事管理規章
二、人事作業程序
三、事務處理準則
四、人事管理製度
公司人事管理規章製度內容簡介:
第一條 目的:為使本公司員工管理有所遵循,特定本規則。
第二條 範圍:
(一)本公司員工管理,除遵照政府有關法令外,悉依本規則辦理。
(二)本規則所稱員工,係指本公司雇用男女從業人員而言。
雇 用
第三條 本公司各單位如因業務需要,必須增加人員時,應先依新進人員任
用事務處理流程規定提出申請,經總經理核準後,由人事單位辦理考選事宜。
第四條 新進人員考試或測驗及審查合格後,由人事單位辦理試用申請表,原則上職員試用3個月,作業員試用40天,期滿考核合格者,方得正式雇用;但成績優良者,可縮短其試用時間。
第五條 試用人員如有品行不良或服務成績欠佳或無故曠工者,可隨時停止試用,予以解雇,試用不滿三日者,不給工資。
第六條 試用人員於報到時,應向人事科繳驗下列表件:
(一)全戶戶口本及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
(二)最後服務單位離職證明。
(三)保證書及最近三個月內半身脫帽照片一張。
(四)試用同意保證。
(五)人事資料。
(六)扶養親屬申報表。
(七)其他必要文件(如其他必要的同意書或證件等)。
第七條 凡有下列情況者,不得雇用:
(一)被奪公權尚未複權者。
(二)受有期徒刑宣告或通緝,尚未結案者。
(三)受破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四)吸食鴉片或其他代用品者。
(五)虧欠公款受處罰有案者。
(六)患有神精病或傳染病者。
(七)品性惡劣,經公私營機關開除者。
(八)體格檢查經本公司認定不適合者。
(九)未滿15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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