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員待遇準則(doc 2頁)
職員待遇準則(doc 2頁)內容簡介
職員待遇準則目錄:
第一條 本公司正式員工因公死亡或在職死亡者,其撫恤依本辦法執行。
第二條 前條所稱因公死亡,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第三條 員工因公死亡或在職死亡,除依本公司員工儲蓄及退休福利基金計劃的規定辦理外 ,並按其年資與現支基本薪金,數分別核給一次撫恤金其支給標準如下
第四條 員工因下列情況之一,而致死亡者,除照前條規定的標準給恤外,得敘明事實呈請 總經理另行核恤,酌給3—10個月以內基本薪金的特別恤金:
第五條 員工因公死亡或在職死亡,除依本辦法給恤外,另給2個月基本薪金數的喪葬費。
第六條 員工於特準病假期間內死亡時,依因公或在職死亡的規定請恤。
第七條 企業管理或其他敗德行為致死亡者,概不發給恤葬費。
第八條 遺族於請領撫恤金及喪葬費時,應檢附員工死亡的證明文件及除戶籍謄本,填具申 請書層轉總經理核發。
第九條 領受撫恤金及喪葬費的遺族,以本公司登記有案或經確實證明者為限,除遺囑別有 指定外,其領受順序如下
第十條 遺族或指定受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撫恤金領受權:
第十一條 請恤及請領撫恤金權利的時效自請恤或請領事由發生的次日起經過年不行使而消 減;但因不可抗力事由,致不能行使者,其時效中斷者,自中斷的事由終止時重 新起算。
第十二條 領受撫恤金的權利及未經其遺族具領前的撫恤金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
第十三條 撫恤年資的計算,依照本公司人事管理規則所訂的服務年資十足計算。
第十四條 臨時或試用員工,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死亡者,除喪葬費2個月仍照發給外, 得一次發給相當於同級正式員工15個月薪金數的撫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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