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外出管理準則(doc 3頁)
公司外出管理準則(doc 3頁)內容簡介
公司外出管理準則目錄:
第一條 本公司以及所屬工廠及營業所的員工因公奉派國內出差辦理公務者,依本辦法規定 發給出差旅費。
第二條 本公司員工乘坐火車、輪船、飛機按表16.4.1的標準發給交通費:
第三條 員工出差的膳食、住宿、雜費按下列標準核發
第四條 出差期間因公支出的下列費用,準予按實報銷,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第五條 員工出差,應由派遣出差單位的主管填寫通知單一式二份,遞請核準後,一份送秘 書處登記出差日期,一份由出差人憑以預借或報支旅費(按照規定格式逐項填寫)。
第六條 員工出差銷差後三日內應填具"出差旅費報支單",送請各單位主管核實後遞請秘書 處審核,總經理核準後,出納人員方得憑以報支。
第七條 員工出差前,得憑核準的派遣出差通知單預借旅費,於出差完畢報支旅費時扣回。
第八條 市內及短程(一日內)出差人員,除按實報支車資外,另可報支誤餐費。
第九條 奉令調遣的人員,可以比照以上有關條文報支交通費、膳食費(一天)及行李運費。
第十條 調遣人員若在公司用膳,則不得報支誤餐費。
第十一條 調遣人員若超過一天以上但不能視為出差的,可以由公司酌 情予以補貼。
第十二條 本公司員工奉派出國人員,除薪津照領外,並準予報支出差旅費其標準如下:
第十三條 受政府或其他機構聘請(派遣)出國考察或實習的本公司人員已在受聘或派遣的機 構支領出差旅費者,不得再向本公司支領出差旅費。
第十四條 出差期間因公支出應取得正式收據並按實報銷,其無法取得正式收據的零星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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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公司以及所屬工廠及營業所的員工因公奉派國內出差辦理公務者,依本辦法規定 發給出差旅費。
第二條 本公司員工乘坐火車、輪船、飛機按表16.4.1的標準發給交通費:
第三條 員工出差的膳食、住宿、雜費按下列標準核發
第四條 出差期間因公支出的下列費用,準予按實報銷,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第五條 員工出差,應由派遣出差單位的主管填寫通知單一式二份,遞請核準後,一份送秘 書處登記出差日期,一份由出差人憑以預借或報支旅費(按照規定格式逐項填寫)。
第六條 員工出差銷差後三日內應填具"出差旅費報支單",送請各單位主管核實後遞請秘書 處審核,總經理核準後,出納人員方得憑以報支。
第七條 員工出差前,得憑核準的派遣出差通知單預借旅費,於出差完畢報支旅費時扣回。
第八條 市內及短程(一日內)出差人員,除按實報支車資外,另可報支誤餐費。
第九條 奉令調遣的人員,可以比照以上有關條文報支交通費、膳食費(一天)及行李運費。
第十條 調遣人員若在公司用膳,則不得報支誤餐費。
第十一條 調遣人員若超過一天以上但不能視為出差的,可以由公司酌 情予以補貼。
第十二條 本公司員工奉派出國人員,除薪津照領外,並準予報支出差旅費其標準如下:
第十三條 受政府或其他機構聘請(派遣)出國考察或實習的本公司人員已在受聘或派遣的機 構支領出差旅費者,不得再向本公司支領出差旅費。
第十四條 出差期間因公支出應取得正式收據並按實報銷,其無法取得正式收據的零星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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