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勞資關係的實施條例(doc 17頁)
香港勞資關係的實施條例(doc 17頁)內容簡介
香港勞資關係的實施條例目錄:
第一部 總則
第二部 調解
第三部 仲裁
第四部 調查委員會
第五部 冷靜期
香港勞資關係的實施條例內容簡介:
第一條 (1)本條例定名為勞資關係條例。(2)第五部應由總督會同行政局在憲報上公布之日期起實施。
第二條 在本條例內除按照上下文另具意義者外,下列各詞應解釋如下——
“仲裁”指根據第三部之規定而進行之勞資糾紛仲裁;
“仲裁庭”指根據第十二條之規定而委出之仲裁庭;
“調查委員會”指根據第二十二條之規定而委出之調查委員會;
“處長”指勞工處處長;
“調解”指調解員為協助勞資雙方解決勞資糾紛而安排或負責進行之會議或行動;
“調解員”指獲處長根據第三條(C)款之規定授權安排或負責進行調解工作之勞工處勞資關係科職員;
“雇員”指已與雇主訂立契約,或正根據契約為雇主工作之人士(如契約已經終止,則指以往曾根據該契約工作者),而不論該契約是否有關體力勞動、文書或其他性質工作,不論該契約是否明文或暗示,以口頭或書麵方式訂立,亦不論其是否屬於服務或學徒契約或個人從事任何工作或勞動之契約;
“雇主”指雇傭雇員之人士(倘雇傭關係已終止,則指以往曾雇傭該雇員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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