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行行長任期責任(doc 1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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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行行長任期責任內容提要:
二、管理目標
1、嚴格遵守黨和國家的經濟、金融政策、法律法規、依法合規經營。
2、健全、完善有關內控製度。不斷提高經營管理水平,防範化解金融信貸風險。
3、認真做好全員的業務培訓,提高員工整體素質。
4、切實抓好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搞好“三防一保”,確保銀行資金和人身財產的安全。
三、支行行長(營業部總經理)的職責
1、製訂本單位年度和月度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2、負責本單位員工的日常管理、考核及教育培訓工作。
3、指導和督促本單位員工的業務操作規範和行為規範。
4、落實客戶經理工作製度及例會製度,做好客戶經理製的市場開拓、客戶劃分、貸款審查、考核管理等工作。
5、落實安全保衛工作製度,做好“三防一保”工作。
6、對所屬單位員工實施獎懲或提出獎懲意見報市行審定。
四、考核及違約責任
(一)支行行長(營業部總經理)一經聘任,需按基本年薪30%的比例交納個人保證金,即 萬元,任期內按月預發本單位客戶經理和綜合櫃員平均收入的工資。年度考核按實際得分乘以基本年薪計發收入。
1、年度考核為100分,則按[基本年薪—每月預發工資之和]計發收入。
2、當年度考核低於100分,則按[(基本年薪×年度考核得分 )/100-(100分-年度考核得分/100)×基本年薪-按月預發工資之和]計發收入。如按月預發工資之和超過年收入則從保證金中扣除。
3、當年度考核高於100分,則按[基本年薪×年度考核得分-按月預發工資]計發收入。
(二)如連續三個月完成經營指標的80%或半年內隻完成經營指標的70%,則予以解聘。
(三)全年綜合考核90分以下、貸款不良率超過2%、存款完成計劃數的90%以下,收貸收息率低於99%的,則降級聘用,連續兩年則解聘職務。
(四)出現經濟案件、安全責任事故造成經濟損失或被有關單位罰款,按直接經濟損失或罰款金額的全部或部分扣減收入。經濟損失在5萬以上的,解聘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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