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地區學生手冊彙編(doc 58頁)
某地區學生手冊彙編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學生的權利與義務
第三章 學籍管理
第四章 校園秩序與課外活動
第五章 宿舍管理
第六章 學生幹部
第七章 獎勵及處分
第八章 附 則
某地區學生手冊彙編內容提要:
第三十條 學生成立社團,須製定社團宗旨、章程、活動內容、形式和負責人等,並以書麵形式提出申請,報請學校主管部門批準,按規定開展活動。
第三十一條 學生社團要服從學校的領導和管理,在憲法、法律、法規和校紀校規允許的範圍內開展活動,不得從事與本社團宗旨無關的活動和其他非法活動。
第三十二條 學生社團邀請校外人員到學校進行社會政治和學術活動,須經學校批準。
第三十三條 學生社團和個人創辦麵向校內的刊物,須報經學校有關部門批準,並接受學校管理。學校禁止非法組織活動和非法出版刊物。
第三十四條 對學生社團的管理詳見《新餘學院學生社團管理辦法》。
第三十五條 學校支持學生開展有益於身心健康的文娛體育活動,鼓勵學生參加適當的體育鍛煉和體育競賽活動。校園內各種集體文化體育活動(包括學生社團開展科技、文化、藝術、體育等有益於身心健康的活動)及邀請校外文藝團體到校內活動,需事先報請學校有關部門批準。學生文娛體育活動不得影響正常的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三十六條 學生參加具有危險性的活動(如:遊泳等),須向學校提出申請,學校批準後方可參加。否則,如擅自參加發生意外事故,學校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三十七條 學校引導學生養成高尚、健康的審美情趣,樹立正確的審美觀念,提高識別能力。不得傳播、複製、觀看、製作、販賣非法書刊和音像製品,不得進入非法的娛樂和服務場所。
第三十八條 學生應積極參加公益勞動、生產勞動和假期社會實踐,學校支持和幫助學生開展勤工助學活動,依法保護學生以誠實勞動和服務獲得的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條 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以及學校、用工單位的規章製度,履行勤工助學活動的有關協議,不得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有礙社會公德的活動。
第四十條 學生勤工助學由學工處和係(部)負責管理,嚴格按照《新餘學院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實行。學校的勤工助學活動,優先安排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學生從事勤工助學活動,要確保不影響正常的學習和生活秩序,如有影響,學校有權規勸、調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學活動。
第四十一條 早操是學生提高身體素質,增強集體觀念,培養嚴謹作風,養成良好習慣的重要途徑。學校實行早操製度,具體時間為周一至周五。
第四十二條 學生早操要嚴密組織、嚴格要求、保證質量。周一學校統一舉行升國旗儀式,其他時間的早操內容由各係部統一安排。
第四十三條 學生必須參加早操。確因病、因事不能參加早操者,憑有效證明,提前辦理請假手續,經批準方可免操,不得無故曠操。
第四十四條 學生早操要態度端正,動作認真,著裝整齊,有要求的必須按要求統一著裝。要做到起床快、集合快、到位快,培養雷厲風行的作風。
第四十五條 早操實行考勤製度,並保存記錄,作為考核依據之一。
第五章 宿舍管理
第四十六條 宿舍是學生生活、學習、休息的重要場所,是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窗口和陣地。學校要加強學生宿舍管理,開展創建“文明宿舍”活動,把宿舍建設成為安全、衛生、高雅、健康、文明的場所。
第四十七條 學校設立學生宿舍管理科,學生宿舍樓設宿舍管理員,學生宿舍樓設樓棟長,學生宿舍設寢室長.
第四十八條 學生必須遵守《新餘學院學生宿舍管理規定》,學生宿舍按統一分配的房間和床位住宿,學生不得任意調換或移動。學生不得將宿舍鑰匙交於外人使用;不得在宿舍留宿外來人員;嚴禁在宿舍留宿異性。
第四十九條 按時起床,按時歸宿、就寢、熄燈,保持宿舍安靜,不得進行影響他人的活動。
第五十條 女生宿舍實行封閉管理,男性非執行公務者不得進入女生宿舍,休息時間女生不準進入男生宿舍。
第五十一條 學生宿舍實行校產登記製度;學生要愛護家具和設施;損壞要賠償或接受處罰;做好宿舍安全工作;做好宿舍防盜工作。
第五十二條 宿舍內不得使用液化氣、各種大功率電熱器具和燃油灶具,不得違規用電或改變電路,離開宿舍時要關燈、切斷電源,做好宿舍防火工作。
第五十三條 學生在宿舍內使用計算機、電視機、電話機,應嚴格遵守有關管理規定。
第五十四條 宿舍設施按規定統一擺設;保持宿舍潔淨與整齊;禁止用椅凳、啞鈴、家具、石塊等重物在高處壓晾衣服和棉被等可能危及自身及他人安全的行為。
第五十五條 要養成良好衛生習慣,不得亂丟瓜皮果殼,要建立宿舍輪值製度,每天打掃,定期衝洗、清理,保持宿舍室內外、洗漱間、衛生間、走廊等公共場所的衛生清潔。
第五十六條 要加強宿舍成員的教育與管理,不得在宿舍進行任何違規違紀和違法活動,不得進行任何不文明或不健康的活動。
第五十七條 學生畢業或因其它原因離校,必須在規定時間或發文之日起三天內辦理好離校手續並離校;不能按時離校的,必須先報學生宿舍管理科批準統一安排住宿,擅自滯留的,按有關管理規定處理。
第五十八條 寒、暑假時,學生必須按要求整好內務方可離校,需留校住宿的,必須先提出書麵申請報係部批準後,由學生宿舍管理科統一安排和管理。
第五十九條 學生宿舍管理情況,按規定進行檢查評比。學生宿舍管理科建立學生宿舍檔案。檢查、評比結果記入個人綜合素質測評積分,作為評先評優的條件之一。
第六十條 學生不得擅自在外租房,如有特殊情況需在外住宿者,必須向學校提出申請,學校批準後,經學生家長的書麵擔保,並由家長與校方簽定相關協議。
第六十一條 學生違反宿舍管理規定的,依照國家的法律法規及校紀校規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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