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餐飲業人事管理規章(一)(doc 5頁)
某餐飲業人事管理規章(一)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雇用及解雇
第三章 保證
第四章 工作時間及加工
第五章 差 假
某餐飲業人事管理規章(一)內容提要:
第二十四條 每日工作時間均以八小時為原則,晝夜輪班工作者,其班次每星期更換一次,工作起止時間輪流辦法,由各單位視工作需要另定並公布。
第二十五條 員工不按時到工或退工者,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上班時間三分鍾後至十五分鍾以內始行到班者為遲到,超過十五分鍾後到工者,除請假或公出者外,均以曠工半日論,但因偶發事件呈請準予補假者不在此限。
(二)下班時間前十五分鍾以內擅自離工者為早退,超出十五分鍾以前離工者,以曠工半日論。
(三)、遲到或早退積計達三次者按曠工半日論。
第二十六條 各主管單位,對於所屬員工出勤、請假務須嚴密考核,並隨時與勞務或警衛主管單位聯係。
第二十七條 工人除奉令加工或有正當理由經核準者外,夜間未到工作時間不得擅自進入工作場所,下工後不得任意滯留。
第二十八條 員工因工作需要必須延長工作時間者,得由所屬業務主管經工會或勞工同意酌令加工,但每日加工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每月加工總時間最多不得超過46小時。
第二十九條 如遇臨時緊要事故,得由工作場地職員或領班先令員工加工,事後呈報所屬主管備查。
第三十條 員工加工遇有特殊事故無法進行時,應即報由工作場地職員或領班縮短加工時間,不得故意稽延。
第三十一條 員工加工由工作場地之值班職員或領班負責監督進行。工作完畢後,由監督人員於加班命令單證明工作時間後,加班員工應於下工時交由稽查人員,加注出公司時間,轉送勞務主管單位查核登記。
第三十二條 例假日、紀念日及政府臨時規定之假日因工作需要必須員工出勤加工時,得商經產業工會同意後由所屬主管通知員工照常工作,並填具假日出勤員工名單送勞務主管單位登記。
第三十三條 員工加工時間至40小時時,勞務主管單位應即通知其所屬單位調節控製。
第三十四條 員工出差,由所屬主管單位填具員工出差簽派單,呈經主管核準後,交勞務主管單位登記。工人因故延長出差時間時,得於原簽派單位注理由呈請補準。
第三十五條 員工於星期例假日、國定紀念日及政府臨時規定之假日,均予給假休息,工資照給。
第三十六條 員工請假依下列規定處理之:
(一)因有重要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每年最多不得超過14日,假期內不給工資。
(二)因疾病必須治療者得檢具公立醫院或醫務室或指定的醫院證明請給病假,每年不得超過30日,假期內除予醫療外並給予半數工資,住院者,不得超過一年。
超過規定病假20日數不再給予病假津貼。
(三)因結婚者得請給婚假八日,假期內工資照給。
(四)承重孫的祖父母、及父母、翁姑、配偶死亡者,得請給喪假8日,子女得喪假
6日。假期內工資照給。
(五)女性員工分娩者得給娩假8星期,流產並經公產醫院或醫務室證明懷孕三個月以上者給假四星期,其不足三個月者每少一月遞減休假一星期。上列假期內工資照給但到工不足六個月者,工資減半發給。
(六)全月不請假者,給予相當一日工資的獎工一日。
第三十七條 員工請假均應填具請假單,呈經所屬業務主管核準後方得離工,否則以曠工論,業務主管應將員工請假單即日送交勞務主管單位辦理。
第三十八條 請假逾限或確因臨時緊急事故未及請假不到工而於事後補假者,均應提出確實證明,簽請主管核準。
第三十九條 因公傷病經公立醫院或勞保指定醫院或各醫務室證明必須休養者,得呈請主管給予公傷假。
前項休假期間前三日照給工資,第四日起給30%撫恤津貼,休假治療超過六個月者,超過期間給50%撫恤津貼。
第四十條 員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給予公假,但應於事前呈經主管核準:
(一)參加政府舉行的考試或訓練。
(二)參加兵役體格檢查身家調查、或後備軍人教育、動員演習、點名等召集。
(三)擔任村裏鄰長民意代表的員工參加地方自治或政府機關召開的會議或訓練。
(四)產業工會理幹事辦理會務或參加依法召開的會議。
(五)參加政府或地方自治機關或民防機構的活動。
(六)應召入營服役常備兵報到前二日。
前項第一至第五款給假期間應由主管視實際需要酌定。
第四十一條 請假未滿半小時以半小時計,累積八小時為一日。
第四十二條 請假期內所遺工作由直接主管指定代理人,以不另派加工為原則,工人離工前應將經管工作及有關資料、工具、鑰匙等交由直接主管指定人代理。
第四十三條 因私事必須外出經業務主管核準給有出公司許可證者,在十分鍾以內不予記錄。其因病至醫務室求診經醫師證明呈請主管核準者,不在此限。
第四十四條 因病逾限呈請特準給假或停薪留職期間,除房租津貼外工資一律不發,但逾限一年後尚未痊愈無法複工者,得依第十二條規定核給資遣費予以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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