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審批服務中心考核評分細則(doc 4頁)
行政審批服務中心考核評分細則目錄:
一、人員上崗情況
二、辦公秩序及服務情況
三、審批事項受理、收退件管理情況
四、限時承諾及事項辦結情況
五、收費管理情況
六、其他情況
七、本細則於2003年9月1日起正式實施
行政審批服務中心考核評分細則內容提要:
嚴格按照“中心”管理規定辦理各項手續得滿分。如有違反,扣分如下;
1.凡已進“中心”審批事項,仍在原單位受理或取件的一次扣30分;
2.凡已進“中心”審批事項,未完全授權的,扣5分;
3.辦件情況未當天輸入“中心”網絡的每件扣5分,若輸入信息與實際不符的,每件扣10分;
4.符合條件而借故不受理的,每件次扣10分;
5.受理或補件中未向服務對象作一次性書麵告知的,每件次扣5分;
6作駁回件處理而未向服務對象充分說明理由依據的,每件次扣2分;
7.屬聯辦件而未向服務對象說明辦理程序或未與有關部門取得聯係,每件次扣2分;
8.該聯辦的事項仍未聯辦的,每次扣10分;
9.未遵守辦件管理辦法,收退件手續不規範,報送不及時,每件次扣2分;情節嚴重的扣15分;
10.工作人員因不負責任而出現不良辦事後果的扣10分;
嚴格執行限時承諾製度,辦結各類事項的得滿分。扣分如下:
1.超過承諾時限,每件次每超一天扣10分;
2.辦事結果有差錯,每件次扣10分;
五、收費管理情況(10分)
嚴格按“中心”規定收費得滿分。扣分如下:
1.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每次扣10分;
2.擅自增設收費項目或“搭車”收費每次扣5分;
3.辦事在中心,收費未在中心的,每次扣5分。
六、其他情況:(±10分)
計分如下:
1.加分(10分)
(1)群眾來信或送錦旗、鏡框等,表揚窗口服務態度好、辦事效率高,每件視情加分,(原則上必須附表揚材料,最高加10分);
(2)突出的好人好事,經“中心”認定,每件加2分;
(3)向“中心”提出工作建議被采納後效果較好的,每件加2分;
(4)窗口或工作人員被新聞媒體表揚,市級每次加5分,省級每件加10分;
(5)服務對象在“意見建議表”中評“好”的,每件加0.1分;
2.扣分(10分)
(1)窗口或工作人員被新聞媒體曝光,每次扣10分,並取消 “紅旗窗口”評比資格;
(2)被服務對象批評或投訴的,每件扣2分,情節嚴重的扣10分;
(3)工作人員與服務對象或工作人員之間發生爭吵,每次扣2分,情節嚴重的,扣10分;
(4)窗口工作人員接受服務對象的宴請、財物或獲取其他利益,被舉報,經查實,扣10分,並取消“紅旗窗口”評比資格;
(5)在工作中,發現有“吃、拿、卡、要”行為的,扣10分,並取消“紅旗窗口”評比資格;
(6)其他違反有關規定行為將依照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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