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及企業實務風險規避(ppt 86頁)
勞動合同法及企業實務風險規避(ppt 86頁)內容簡介
勞動合同法及企業實務風險規避內容提要:
規章製度可以作為審理案件的依據要求企業製定、健全和完善規章製度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19條,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4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序製定的規章製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並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的依據。
舉證責任的要求民事案件證據規則,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免除了勞動者的舉證責任,規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既有立法思路和指導原則的爭論,又有具體法條的爭論;既有勞動標準高低之爭,又有法律性質之爭;既有適用範圍方麵的爭論(非正規就業,事業單位),也有立法執法方麵的爭論。
第一條 為了完善勞動合同製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製定本法勞動合同立法要向“弱勢群體”傾斜;勞動合同立法不能“偏袒”勞動者理念:法律應當保護勞動者。但應具體討論:勞動者的利益是什麼?通過什麼方式保護?保護到什麼程度?(平衡)。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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