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實施勞動合同法全攻略(doc 54頁)
企業實施勞動合同法全攻略(doc 54頁)內容簡介
企業實施勞動合同法全攻略目錄:
一、崗位試用是否等同試用期
二、試用考核請提前進行
三、到底是公司操作違法了?還是該員工的認識存在錯誤?
四、用好您的兼職工
五、實習生是否適用《勞動合同法》
六、借調期間的工傷保險誰承擔
七、能否不申請工傷認定
八、工傷員工不是“大熊貓”
九、麻煩的工傷認定
十、如何合法“挖人”
十一、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能不能解除
十二、公司能否隨意辭退持假文憑的員工
十三、................................
企業實施勞動合同法全攻略內容提要:
【問題】
我單位對於新進人員按法律規定執行試用期,對於勞動合同期間調換崗位還規定了一個崗位試用期限。然而,目前勞動合同法規定對於同一個勞動者不能有兩次試用期。我們單位這種規定是不是違法了?我們單位應如何應對?
【回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的表述,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隻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但從貴公司的情況來看,隻要處理得當,“崗位試用期限”被認定為“試用期”的情形還是可以避免的。
具體的做法為:在員工勞動合同到期的前幾個月,與之簽訂勞動合同變更協議書,變更內容為工作崗位,並告知為調崗測評,經雙方簽字後生效。若員工在隨後的幾個月內,能勝任其新的工作崗位,則續簽勞動合同時,可將新的工作崗位作為勞動合同中工作崗位的內容。若經過幾個月的測評,發現該員工並不能勝任新的工作崗位,則續簽勞動合同時,可保持其原來的工作崗位不變。
這裏需要注意的是,要避免出現員工不能勝任新的工作崗位就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如果出現這種情況,崗位試用期就變成勞動合同試用期了,就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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