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初級職稱考試《初級經濟法基礎》(doc 50頁)
2011年初級職稱考試《初級經濟法基礎》(doc 50頁)內容簡介
2011年初級職稱考試《初級經濟法基礎》目錄:
(一)掌握法和法律、法的本質與特征
(二)掌握法律關係的要素
(三)掌握仲裁與民事訴訟
(四)掌握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
(五)熟悉法律事實、法律責任
(六)了解法的形式與分類、法律部門與法律體係
(七)了解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2011年初級職稱考試《初級經濟法基礎》內容提要:
法是由國家製定或認可,並由國家強製力保證實施的,反映著統治階級意誌的規範體係,這一意誌的內容由統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它通過規定人們在社會關係中的權利和義務,確認、保護和發展有利於統治階級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
狹義的法律專指擁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依照立法程序製定和頒布的規範性文件,而廣義的法律則指法的整體,即國家製定或認可,並由國家強製力保證實施的各種行為規範的總和。
(二)法的本質與特征
1.法的本質。
法是統治階級的國家意誌的體現。
2.法的特征。
(1)法是經過國家製定或認可才得以形成的規範,具有國家意誌性;
(2)法憑借國家強製力的保證而獲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強製性;
(3)法是確定人們在社會關係中的權利和義務的行為規範,具有利導性;
(4)法是明確而普遍適用的規範,具有規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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