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成本的可控化與可量化(ppt 17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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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成本的可控化與可量化目錄:
一、未來五年?
二、世博小故事
三、初識?¤社會專家的人力成本觀
四、十三薪已是傳說
五、年終獎籌劃
六、年終獎稅負增長速度大於收入增長速度範圍表
七、年收入的拆分
八、年終獎的隱性成本
九、明明白白加工資?¤清清楚楚算成本
十、理解政策、掌握公式、優化製度、精確計薪
十一、出勤與報酬對價理論-醫療期
十二、出勤與報酬對價理論 ¨C醫療期
十三、提前三十天 關聯案例之?°解除還是終止?±
十四、解除還是終止
十五、...............................
人力成本的可控化與可量化內容提要:
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延長的150%,休息日加班的200%,國定假日加班的300%
1、合同基數法-合同約定相應的基數
2、集體協商法-無標準從集體合同
3、打包計算法-在合同中約定包含責任工資製
4、固定支付法-約定固定加班時間與數額,並設補充條款
5、支付體現法-通過工資表的形式體現
6、加班調休法-除國定假日外,慣性調休
細節操作指導:
1、合同製度嵌入
2、工資簽收管理
3、離職清算控製
【加班工資】(08年後各地司法解析條款)
1、勞動者加班工資計算基數為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獎金、津貼、補貼等項目不屬於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從其約定,但約定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除外。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書麵約定實際支付的工資是否包含加班工資,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已支付的工資包含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和加班工資的,可以認定用人單位已支付的工資包含加班工資。
3、調解仲裁法施行後,勞動者起訴追索加班工資,超過兩年前的加班工資,由勞動者對加班事實負舉證責任;兩年之內的加班工資,由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未加班的事實負舉證責任。
(司三)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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