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業股份有限公司人事管理規章(doc 31頁)
旅遊業股份有限公司人事管理規章(doc 31頁)內容簡介
旅遊業股份有限公司人事管理規章目錄:
1、總則
2、任免
3、薪津
旅遊業股份有限公司人事管理規章內容提要:
(一)事假:經主管核準者,請假期間薪資照給,但超過全年規定期限應於年終獎金內扣減薪資(標準列後),未經核準而擅離職守者,以曠職論,曠職一天於年終獎金內扣減600元。
(二)病假:病假期內薪資照給,但超過全年規定期限應於年終獎金內扣減薪資,參照第九十八條。
(三)婚假、喪假、生育假、公假在未超過期限者照發,逾期若續假,應予事先以事假申請核準,否則以曠職論。
(四)公傷假在規定之療養期間內照發。
第六十二條 本公司職員應遵守公司一切規章,忠心服務,接受主管之命令指揮及監督,誠實勤勉地執行職務。
第六十三條 本公司職員除因組織規程所劃分之職位外,其任何部門及任何個人之工作並無貴賤之分,其人格平等,應互相尊重,不得冷言冷語中傷他人。
第六十四條各級職員均應按規定時間簽到簽退,不得任意曠職、遲到或早退,但特別原因經核準者不在此限。
第六十五條 各級職員均有值夜及假日值班之責(其值夜及值班之日程表另訂)。如因事不能到班者,應事先委請代理人,或與他人調班,凡無故不到者,均以曠職列入考績,值夜及假日值班者,於翌周內分別給予輪休。
第六十六條 各級職員每日應辦之事項,必須當日辦理清楚,如不能於辦公時間內辦理完竣,仍應加班趕辦,如係有時限之事項主管命令加班,不得借故推諉。
第六十七條 除辦理本公司之業務外,不得對外擅用本公司之名義,凡對外傳播、發表、公告等事業,非經本公司簽準,任何人不得擅自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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