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病預防控製機構的績效考核工作(ppt 64頁)
疾病預防控製機構的績效考核工作(ppt 64頁)內容簡介
疾病預防控製機構的績效考核工作內容提要:
第十一條疾病預防控製機構的職能是:
疾病預防與控製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
疫情報告及健康相關因素信息管理
健康危害因素監測與幹預
實驗室檢測分析與評價
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
技術管理與應用研究指導
第十二條 國家級疾病預防控製機構主要職責為:
㈠ 實施全國重大疾病預防控製工作規劃,開展質量檢查和效果評估;組織實施全國性重大疾病監測、預測、調查、處理,研究全國重大疾病與公共衛生問題發生發展規律和預防控製策略;
㈡ 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與預警機製,指導和參與地方傳染病疫情和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調查處理,參加特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處理工作;
㈢ 開展免疫規劃策略研究和實施效果評價,對預防性生物製品應用提供技術指導;
㈣ 建立質量控製體係,促進全國公共衛生檢驗工作規範化;負責國家疾病預防控製實驗室網絡技術管理和菌毒種保存管理;
㈤ 建立國家級疾病預防控製信息網絡平台,管理全國疫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健康危害因素等相關公共衛生信息網絡;
㈥ 建立食品衛生安全、職業衛生、放射衛生和環境衛生等公共衛生危險性評價、監測和預警體係,研究和推廣安全性評價新技術、新方法;
㈦ 組織實施國家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項目;
㈧ 承擔衛生行政部門委托的與衛生監督執法相關的檢驗檢測及技術仲裁工作,負責指導全國職業病診斷鑒定工作;
㈨ 負責疾病預防控製高級專業技術人員技術培訓和省級疾病預防控製機構業務考核;為各級疾病預防控製機構指導醫療機構開展傳染病防治工作提供規範性指導;
㈩ 開展疾病預防控製應用性科學研究,開發和推廣先進技術;擬訂國家公共衛生相關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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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疾病預防控製機構的職能是:
疾病預防與控製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
疫情報告及健康相關因素信息管理
健康危害因素監測與幹預
實驗室檢測分析與評價
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
技術管理與應用研究指導
第十二條 國家級疾病預防控製機構主要職責為:
㈠ 實施全國重大疾病預防控製工作規劃,開展質量檢查和效果評估;組織實施全國性重大疾病監測、預測、調查、處理,研究全國重大疾病與公共衛生問題發生發展規律和預防控製策略;
㈡ 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與預警機製,指導和參與地方傳染病疫情和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調查處理,參加特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處理工作;
㈢ 開展免疫規劃策略研究和實施效果評價,對預防性生物製品應用提供技術指導;
㈣ 建立質量控製體係,促進全國公共衛生檢驗工作規範化;負責國家疾病預防控製實驗室網絡技術管理和菌毒種保存管理;
㈤ 建立國家級疾病預防控製信息網絡平台,管理全國疫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健康危害因素等相關公共衛生信息網絡;
㈥ 建立食品衛生安全、職業衛生、放射衛生和環境衛生等公共衛生危險性評價、監測和預警體係,研究和推廣安全性評價新技術、新方法;
㈦ 組織實施國家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項目;
㈧ 承擔衛生行政部門委托的與衛生監督執法相關的檢驗檢測及技術仲裁工作,負責指導全國職業病診斷鑒定工作;
㈨ 負責疾病預防控製高級專業技術人員技術培訓和省級疾病預防控製機構業務考核;為各級疾病預防控製機構指導醫療機構開展傳染病防治工作提供規範性指導;
㈩ 開展疾病預防控製應用性科學研究,開發和推廣先進技術;擬訂國家公共衛生相關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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