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管理標準(doc 20頁)
職工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管理標準(doc 20頁)內容簡介
職工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管理標準內容提要:
定義、符號、縮略語:
工作時間:
是指勞動者根據國家的法律規定,在一個晝夜或一周之內從事本職工作的時間。法律規定的一晝夜內從事工作的小時數總和稱為工作日;一周內從事工作的工作日的總和稱為工作周。
標準工時製度
是指法定的在正常情況下對一般勞動者普遍適用的工時製度。根據《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職工每日工作八小時,每周工作四十小時。
不定時工作製
是針對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範圍的關係,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或需要機動作業的職工采用的一種工時製度。
綜合計算工時工作製
是針對因工作性質特殊,需要連續作業或受季節及自然條件限製企業的部分職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一種工時製度,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
考勤:
是企業對職工出勤和工作情況的考核,是對職工出勤情況的真實記錄,是財務、勞資部門給職工支付勞動報酬和其它待遇的重要憑證,也是衡量每個職工勞動態度的重要參考資料。
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生產經營實際,公司對工作時間規定如下:
a) 公司實行正常班實行標準工時製度。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時間按公司規定執行,周六、周日為周休息日。
b)公司各類管理人員,均實行定時工作製。特殊情況下,超過標準工作時間的,可安排適當補休。
c)公司在運行崗位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製度。安排五值四運轉,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實行輪班工作製的職工在法定休假節日、休息日輪班工作視為正常工作。輪班順序及時間按生產管理部
門製定的運行倒班表執行。
d)生產檢修人員主設備大、小修期間實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或輪換調休的綜合計算工時工作製,並以季或年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主設備大、小修期間需加班加點的,不發加班工資,事後在保證安全生產的前提下,可以給予同等時間補休。
e)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製的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包括:準備結束時間、作業時間、自然需要的中斷時間和工藝中斷時間。不包括間歇時間和上下班路途時間。
f)對臨時性、輔助性及後勤服務崗位,經公司審批後,部門可自行安排輪班製度,如四班製、三班製,調整每天工作時間和每周休息時間。
g)對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範圍的關係,需機動作業、難以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崗位,應實行不定時工作製。如:公差、采購、小車司機、交通車司機、活動場館、部分值班等崗位,部門應及時調整、靈活安排工作時間,保證平均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標準工時。其超出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不計加班加點,也不發加班加點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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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符號、縮略語:
工作時間:
是指勞動者根據國家的法律規定,在一個晝夜或一周之內從事本職工作的時間。法律規定的一晝夜內從事工作的小時數總和稱為工作日;一周內從事工作的工作日的總和稱為工作周。
標準工時製度
是指法定的在正常情況下對一般勞動者普遍適用的工時製度。根據《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職工每日工作八小時,每周工作四十小時。
不定時工作製
是針對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範圍的關係,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或需要機動作業的職工采用的一種工時製度。
綜合計算工時工作製
是針對因工作性質特殊,需要連續作業或受季節及自然條件限製企業的部分職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一種工時製度,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
考勤:
是企業對職工出勤和工作情況的考核,是對職工出勤情況的真實記錄,是財務、勞資部門給職工支付勞動報酬和其它待遇的重要憑證,也是衡量每個職工勞動態度的重要參考資料。
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生產經營實際,公司對工作時間規定如下:
a) 公司實行正常班實行標準工時製度。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時間按公司規定執行,周六、周日為周休息日。
b)公司各類管理人員,均實行定時工作製。特殊情況下,超過標準工作時間的,可安排適當補休。
c)公司在運行崗位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製度。安排五值四運轉,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實行輪班工作製的職工在法定休假節日、休息日輪班工作視為正常工作。輪班順序及時間按生產管理部
門製定的運行倒班表執行。
d)生產檢修人員主設備大、小修期間實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或輪換調休的綜合計算工時工作製,並以季或年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主設備大、小修期間需加班加點的,不發加班工資,事後在保證安全生產的前提下,可以給予同等時間補休。
e)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製的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包括:準備結束時間、作業時間、自然需要的中斷時間和工藝中斷時間。不包括間歇時間和上下班路途時間。
f)對臨時性、輔助性及後勤服務崗位,經公司審批後,部門可自行安排輪班製度,如四班製、三班製,調整每天工作時間和每周休息時間。
g)對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範圍的關係,需機動作業、難以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崗位,應實行不定時工作製。如:公差、采購、小車司機、交通車司機、活動場館、部分值班等崗位,部門應及時調整、靈活安排工作時間,保證平均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標準工時。其超出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不計加班加點,也不發加班加點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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