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公司名質量管理人員工作手冊(doc 47頁)
建築公司名質量管理人員工作手冊(doc 47頁)內容簡介
建築公司名質量管理人員工作手冊目錄:
一、 相關法律法規對建築施工企業的要求和處罰規定
二、 國家和地方相關質量管理製度
三、 施工企業質量保證體係
四、 建築工程的質量驗收
五、 優質工程創建
建築公司名質量管理人員工作手冊內容提要: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製度。並明確了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和質量責任:
(一)、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
1、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麵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麵的防滲漏,為5年;
3、供熱與供冷係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
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5、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6、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二)、質量責任:建設工程在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建設部《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建設部令第80號,2000-06-30起實施)對房屋建築工程的質量保修具體實施作出了進一步的規定:
(一)、適用範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新建、擴建、改建各類房屋建築工程(包括裝修工程)。
(二)、定義:
1、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是指對房屋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後在保修期限內出現的質量缺陷,予以修複。
2、質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築工程的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製性標準以及合同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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