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出勤、假期與離職管理施行細則(doc 10頁)
職工出勤、假期與離職管理施行細則(doc 10頁)內容簡介
職工出勤、假期與離職管理施行細則目錄:
1、總則:
2、出勤管理:
3、請假及實施辦法:
4、特別休假:
5、離職:
6、附則:
7、附件:
職工出勤、假期與離職管理施行細則內容提要:
出勤管理:
2-1、出勤日:職工除星期日及法定假日外,皆為出勤日,每月考勤天數為25天(當月26日起至次月25日止),其中,星期六為固定加班日。出勤日以8小時為一日上班單位,出勤時間為上午8時起至12時止,下午為13時起至17時止。
2-2、職工上下班不得遲到早退,除請假外,若有違反,按下列辦法處理:
2-2-1遲到(說明):
2-2-1-1按規定上午8:00以前須報到到班,在簽到薄上簽名為準,不得代簽或補簽,違者處罰當事人及代簽者。
2-2-1-2凡8:01分以後到班者為遲到。
2-2-2遲到(辦法):
2-2-2-1因不可抗力原因遲到者,經部門負責人同意,或提供證明之文件者,可免計遲到。
2-2-2-2單日遲到累計逾30分鍾以上1小時以下到班者,未履行請事假手續的,或遲到累計1小時以上者,按曠工半日處理,單日遲到累計不足半小時的,以請事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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