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設公司總經理工作細則講義(doc 8頁)
某建設公司總經理工作細則講義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總經理的任職資格與任免程序
第三章總經理的權限
第四章總經理工作機構及工作程序
第五章總經理的職責
第六章總經理的考核與獎懲
第七章附則
某建設公司總經理工作細則講義內容提要:
第三條總經理任職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較豐富的經濟理論知識、管理知識及實踐經驗,具有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
(二)具有調動員工積極性的領導能力。建立合理的組織機構、協調各種內外關係和統攬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業管理或經濟工作經曆,精通本行,熟悉多種行業的生產經營業務和掌握國家有關政策、法律、法規;
(四)誠信勤勉,廉潔奉公,民主公道;
(五)年富力強,有較強的使命感和積極開拓的進取精神。
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公司總經理: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製民事行為能力者;
(二)因犯有貪汙、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擔任因經營管理不善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總經理,並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者;
(六)因觸犯刑法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尚未結案者;
(七)非自然人者;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擔任企業領導者;
(九)被有關主管機構判決、裁定違反有關證券法規的,且涉及有欺詐或者不誠實的行為,自該裁定之日起未逾五年者;
(十)被有關證券主管機構裁定為證券市場禁入者,在禁入期內。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委派、聘任的總經理,該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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