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勞動爭議的特點與種類(doc 6頁)
企業勞動爭議的特點與種類目錄:
1、訴訟
2、調解
3、仲裁
4、勞資協商製度
5、企業勞動爭議
6、企業勞動爭議的特點
7、企業勞動爭議的種類
8、實施原則
9、員工抱怨處理製度
企業勞動爭議的特點與種類內容提要:
訴訟又稱法院審理,是指法院依照法定程序,以有關勞動法規為依據,以爭議案件的事實為準繩,對企業勞動爭議案件進行審理的活動。
企業勞動爭議的法律訴訟一般有以下幾個階段:
(1)起訴、受理階段。起訴是指爭議當事人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法院行使審判權,依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訴訟請求要盡可能詳細,要明確被告,要說明要求被告承擔和種義務等。受理是指法院接受爭議案件並同意審理。法院的受理與否是在對原告的起訴進行審查以後做出決定的
(2)調查取證階段。法院的調查取證除了對原告提供的有關材料、證據或仲裁機構掌握的情況、證據進行核實外,自己還要對爭議的有關情況、事實進行重點的調查。
(3)進行調解階段。法院的調解也要在雙方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法院不得強迫調解。調解成功的,要製作法院調解書。法院調解不成或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的,法院應當進行及時判決。
……
仲裁是指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依法對爭議雙方當事人的爭議案件進行居中公斷的執法行為,其中包括對案件的依法審理和對爭議的調解、裁決等一係列活動或行為。
作為企業勞動爭議的處理辦法之一,仲裁一般要經曆這樣幾個辦案階段:
(1)案件受理階段。這一階段實際上有兩項工作要做。一是仲裁申請。這時當事人要做的工作。任何一方當事人在規定的時效內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請求仲裁的書麵申請。二是案件受理。這時仲裁委員會要做的工作。仲裁委員會在收到仲裁申請後一段時間內要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
(2)調查取證階段。在受理申訴人的仲裁申請後,仲裁委員會就要進行有針對性的調查取證工作,這其中包括擬定調查提綱,根據調查提綱進行有針對性的調查取證,核實調查結果和有關證據等。調查取證的目的是收集有關證據和材料,查明爭議實施,下一步的調解或裁決做好準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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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共決製。勞資共決製主要是德國采取的方法。主要操作規程是:企業成立由工人代表參加的監事會,且監事會中工人代表的名額要與資方代表對等,監事會對有關爭議問題的決議必須以2/3通過方為有效;在監事會外,還有工人代表參加的管理協商會議,可對有關爭議問題進行協商,形成強有力的決議和結論。通過這兩種組織,工人可以就與資方爭議的問題充分發表自己的意見;對有關爭議問題的解決,與資方形成共同決定或決議。正是通過這種“夥伴式”的對話關係,勞資雙方可以解決彼此之間的利益對立,協調彼此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勞資共決製在其他西方發達國家也很有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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