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企業人事管理製度標準(doc 23頁)
商業企業人事管理製度標準(doc 23頁)內容簡介
總則
第一條 本規則依據本公司章程製定。凡本公司從業人員人事管理,悉依本規則規定辦理。
第二條 本公司從業人員職稱規定如下:
1. 高級主管——董事長、總經理、執行副總經理、副總經理。
2. 部門主管——經(副)理、科(副)長。
3. 部門職員——承辦員。
第三條 本公司從業人員,按其所任職位職務的繁簡、責任的輕重,分為六職等。
第四條 每一職位均設置一“職位說明書”,說明其職責內容及應列職等。人員的列等,應按其所派任的職位,決定其職等。每一職位的列等需得跨二等,初任時,以列較低職等為原則;在該職位工作滿三年,成績優良者,可改列高一等。
第五條 各類人員人數應按業務需要,於每年年度開始前編訂“人員編製表”,經總經理核定後轉送董事會核備。
任用
第六條 從業人員的任用人數,應以所核定的“人員編製表”人數為限。其任用條件以“職位說明書”為依據,以便因事擇人,使人與事合理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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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規則依據本公司章程製定。凡本公司從業人員人事管理,悉依本規則規定辦理。
第二條 本公司從業人員職稱規定如下:
1. 高級主管——董事長、總經理、執行副總經理、副總經理。
2. 部門主管——經(副)理、科(副)長。
3. 部門職員——承辦員。
第三條 本公司從業人員,按其所任職位職務的繁簡、責任的輕重,分為六職等。
第四條 每一職位均設置一“職位說明書”,說明其職責內容及應列職等。人員的列等,應按其所派任的職位,決定其職等。每一職位的列等需得跨二等,初任時,以列較低職等為原則;在該職位工作滿三年,成績優良者,可改列高一等。
第五條 各類人員人數應按業務需要,於每年年度開始前編訂“人員編製表”,經總經理核定後轉送董事會核備。
任用
第六條 從業人員的任用人數,應以所核定的“人員編製表”人數為限。其任用條件以“職位說明書”為依據,以便因事擇人,使人與事合理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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